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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0-08-27 17: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张丽丽 朱 亮

  【案情】

  2019年7月4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其姐姐家喝酒。7月5日下午16时许,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到医院看望病人,当日21时许,张某某从医院驾车离开,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隔夜酒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行为。首先,本案现有证据均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7月4日晚饮酒,后于7月5日22时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在7月5日喝过酒,故无法认定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隔夜酒驾”主观上是过失,与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的“典型醉酒”有本质的区别,虽然酒精含量超标,但行为人无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其次,对于“隔夜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查,也不能单纯的以“隔夜”时间长短来判断主观心态,因身体状态、体质差异、饮酒习惯等原因,客观上也无法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来划分醉酒与非醉酒的界限,而需要基于行为人当时的客观状况、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做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本案中,承办人调取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查获时的视频资料,能够证实其被查获时,思路清晰,状态如常,身体状态较好,故承办人认为,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对张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编辑:开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