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李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次要责任。后李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颈髓损伤致高位截瘫,长期卧床,营养不良全身多脏器衰竭死亡,交通事故与李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当日住院,后持续住院治疗,多次的出院诊断结果均为截瘫,伤情已经达到临床相对稳定状态,李某某截瘫的损伤后果应认定为本案的危害后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c的规定,截瘫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其次,从李某某死亡的原因来看。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交通事故与李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笔者认为,该份鉴定意见只能表明被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联,不能证实交通事故与李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法达到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采信标准。李某某死亡发生的因素是多样的。事故发生至李某某死亡,时间间隔将近两年,期间李某某经历了住院、手术、放弃治疗并居家修养等。其中,李某某在住院期间经历椎体颈髓损伤手术治疗,后继发肺部感染、气管切开。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医院是否对李某某采取了恰当、有效的治疗措施。
最后,李某某及家属后续的放弃治疗、归家修养行为,是否延误了李某某的救治时机,促成了李某某病情的加重、恶化等相关事实,客观上也无法进行补证。故李某某的死亡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后果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难以证实交通事故是李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笔者认为王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曹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