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威
[案情]
某日,闻某到某体彩销售店购买彩票,向店主马某出示一张银行卡,称卡内有钱,要求先投注、后结算,经店主同意未付款即投注1.79万元,但均没中奖。马某索要投注金,闻某仅支付现金2000元,余款出具欠条一张。数日后,因马某多次追索欠款,闻某切下自己一截手指送给马某,对马某威胁恐吓。
约半年后,闻某到另一家彩票店购买即开型彩票,出示银行卡骗取店主刘某信任,未付款即投注2.5万元,见未中奖即谎称“卡内无钱”、拒付投注金欲离开。店主刘某将其拦住,闻某向其出具一张2.5万元欠条。马某、刘某多次向闻某索要投注金,但闻某始终拒绝偿还。
【评析】
本案中闻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闻某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属民事欠款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闻某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闻某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约能力,却分别采取出示银行卡骗取彩票店主信任的方式,“骗打”1.79万元和2.5万元的彩票,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即一旦中奖即可得到彩票附带利益;如不能“中奖”便拒付投注金。这是一种“空手套白狼”的赌徒心态,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欺诈的目的与动机。
闻某在马某彩票店购买彩票时,故意隐瞒自己银行卡实际余额不足以支付彩票投注金的真相,虚构银行卡“不差钱”的事实,骗取马某信任,“骗打”1.79万元彩票,在马某追要下,事后仅支付现金2000元,且通过将自己断指送给对方、实施威胁恐吓等无赖手段,企图拒不支付彩票投注金;闻某在刘某彩票店“骗打”2.5万元彩票,后又隐瞒其银行卡内实际尚有1.8万元余额的事实,以其银行卡内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彩票投注金,事后也没有积极筹款支付彩票投注金。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本案中闻某所侵犯的应该是彩票投注金的所有权,并不包括彩票本身所附带的未知权益。即马某、刘某被闻某欺骗后,按照闻某要求,分别为其投注的1.79万元(事后追回2000元)、2.5万元。
综上,闻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后法院以被告人闻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