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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信用卡信息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2020-07-27 17:0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付云海 朱美君

  【案情】

  被害人郑某收到提升信用卡额度的短信息,便信以为真,拨打了信息中预留的电话。犯罪嫌疑人蒲某接听电话后,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骗取郑某信用卡账号、卡背面后三位数字及消费验证码等信息,并利用信用卡的上述信息,两次到赌博网站上消费充值,合计25504元。随后,通过联系赌博网站客服,将赌博网站账户上的钱退款套现。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蒲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蒲某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蒲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蒲某诱骗被害人,获取信用卡信息,通过第三方通道充值消费并套现。这一过程中蒲某没有盗取到信用卡,而是利用骗取来的信用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依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本案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证据证实,以提升信用卡额度所需为由,骗取郑某信用卡账号、卡背面后三位数字及消费验证码等信息,并利用信用卡的上述信息,通过赌博网站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消费充值套现,被害人对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并不知情,并非自愿交出财物,蒲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侵害了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蒲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开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