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学的严谨、文学的笔触,记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卸任副检察长的工作生涯,再现了他们对检察事业殚精竭虑的人生境界。他们是当之无愧的“检察脊梁,人生楷模”。读懂他们,从某种意义上,就读懂了共和国的检察史……
王桂五在回忆录中写道,这两部组织法虽然是同时起草的,但工作基础却有很大的不同。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普遍建立了各级法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加上解放后的新经验,法院组织法的起草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而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则遇到了很大困难,因为在根据地时期检察工作处于断断续续、时有时无的状态,谈不上什么系统的经验。解放以后,也只是零星地建立了一些检察机构,基本上没有开展工作。
为了解决起草工作的困难,在高克林主持下,高检采取了一些补救办法:一是和处以上干部的业务学习相结合;二是和政法干校检察班的学习相结合;三是和当时检察工作的典型试验相结合,力求弄通业务,倾听实践第一线的声音。再加上起草小组的集体讨论,集思广益:
有时是进行务虚,统一思想;有时是把条文写在黑板上,逐字逐句精雕细琢。经过20次的反复修改,终于写出了我国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
第一,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权,包括一般监督、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劳改监督等。关于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大多数是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因而实际上是对职务犯罪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也由于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权,虽然还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但其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比在此以前的几个检察组织条例大大前进了一步。
第二,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并且在这些程序中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在当时尚未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部分地起到了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在建立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前进了一步。
第三,规定了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不仅对于反对个人特权思想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护容易受到歧视的妇女权利和少数民族的权利也有现实的意义。
第四,规定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该法第12条规定: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五,规定了适合检察工作性质与特点的领导原则,即垂直领导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资料记载,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前后,党中央先后三次在批准高检党组的报告中发出加强检察工作的指示。指出在宪法等颁布后,关于逮捕、起诉等司法活动必须按已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不得违反,各级检察院的组织与工作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普遍建立起来。在机构建设方面,中央批准了高检党组提出的建设计划和编制方案。到1955年年底,全国检察机构由此前的1100多个达到普遍建立,干部由5600余人增加到23000余人。在业务方面,全面开展了批捕、起诉、控诉、劳改检察工作,开展了对贪污、渎职案件的侦查,并有重点地进行了一般监督工作,发挥了法律监督的作用,维护了法制,显示了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这是一段让人留恋的黄金时期。在高克林的老搭档王桂五的记忆中,从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这一段时间,是我国人民检察历史上的一段黄金时期,干部们看到了检察工作的前途,无不兴高采烈,精神振奋。
(六)离开高检院,干部们纷纷挽留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央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张苏调全国人大任副秘书长。同时,董必武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建议将高克林调高法,接替张苏的工作,并得到中央同意。
王桂五在回忆录中写道,高克林到高检工作一年多来,检察工作有了起色。他抓了领导干部的业务学习,开展了检察工作的典型试验,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了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以及组织和参加了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等,干部都比较满意。因此,当得知他要调走的消息后,一些同志当面挽留。
当时,王桂五因去抚顺战犯管理所传达周总理的指示,布置接待日本记者团的工作,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当他从抚顺回来,向高克林汇报工作时,才得知此事。倍感突然的他,也向高老提出了最好不要调动的建议。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晏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