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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生涯(十二)
2018-12-06 10:50:00  来源:检察日报

  以史学的严谨、文学的笔触,记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卸任副检察长的工作生涯,再现了他们对检察事业殚精竭虑的人生境界。他们是当之无愧的“检察脊梁,人生楷模”。读懂他们,从某种意义上,就读懂了共和国的检察史……

  (二)召开“二检会”,全面部署检察工作

  学习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高克林来到高检时,全国检察机关进行的业务实践,就是以1953年大区检察长座谈会上部署的典型试验内容为范围的。因此,高克林所确立的干部理论学习内容参照了典型试验的重点。

  现在的检察干部很难想象,新中国刚成立时,对于检察工作怎么做、做什么,当时多数检察干部自己都不了解,因此才会产生进行典型试验这样的部署与探索策略。

  在1953年那次大区检察长座谈会上,与会人员普遍反映了工作盲目性很大的问题,彭真风趣地指示:“要加强业务学习,选择重点进行典型试验,取得经验,逐步推广。首先在北京市进行试验,即使出点问题由我负责,也没有关系。”

  那次会议闭幕后,典型试验即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了。不过,高克林到高检署视事后发现,由于没有弄清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内容,导致工作效果颇显一般化,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比如,有些检察干部不了解情况,认为党委对检察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检察工作“可有可无”,消极埋怨情绪蔓延。有的甚至“赌气”,说什么“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还有一些干部产生了自卑心理,认为检察工作“吃不开”,提不到议事日程上,认为“重点”就是“缩小”,就是“可有可无”,工作勇气和信心都受到了影响。也正是因为没有认识到通过典型试验创造经验的现实意义,有些地方的检察业务实践情况很不理想。

  在这样的情况下,1954年3月17日至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北京召开了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这是新中国检察史上极为重要的会议之一。副检察长高克林作了《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提出了过渡时期检察工作的总方针,重点谈到了典型试验的问题。会议还通过了《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下称《决议》)。《决议》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提出检察工作的方针: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系统基本上建立和健全起来;从检察工作方面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向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各种危害经济建设、危害社会主义改造、危害国家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检察所有国民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决议》决定在典型试验基础上,全面建立各项检察业务制度:一是要建立重要刑事案件的侦讯及侦讯监督制度。根据当时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和主要力量确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侦讯范围,并建立切合实际的简易可行的侦讯程序和侦讯监督程序,使之逐步系统化、正规化。二是要建立审判监督制度,逐步实现由检察人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的审判,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违法判决提起抗诉,以及对于确定的判决发现有新事实、新证据者提请再审。三是要建立监所监督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关之违法措施及从中发现错押、错放现象。四是要逐步建立一般监督制度,监督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当时,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还处于逐步形成阶段,到底侦查哪些案件,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如何区分尚待总结。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检察机关自新中国成立之始即有侦查权,这一侦查权包含在检察权的概念中。

  (三)开展典型试验,较短时期取得系统化经验

  1954年6月12日,党中央对高克林同志《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作出批示,明确指出了典型试验的重要意义。批示中写道:“现在,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宪法即将颁布,我们必须在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与工作基本上建立和健全起来。但是鉴于检察工作对于我们来说还是比较新的工作,至今我们还没有摸出一套比较全面系统的经验,检察制度和组织机构也很不健全。因此,最高人民检察署仍须进一步抓紧领导着手省、市的典型试验,全面地、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检察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省、市也必须有重点地使用现有的干部和加强领导骨干,抓紧着手县、市的典型试验,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取得比较全面系统的经验,以便推广。”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晏向华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