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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飙车”行为的法律适用和警示
2017-11-28 09:27:00  来源:

  2016年8月11日晚,我市翔宇大道发生一起多人集体“飙车”案件,引发社会和媒体关注,七名犯罪嫌疑人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一、案情简介

  高某、张某等人因爱好飙车,在微信上建立了一个微信群。2016年8月11日晚,贾某在微信群中提议到生态新城进行车辆加速测试,高某、张某等人纷纷响应,并约定在翔宇大道与深圳路交叉路口南边集合。当晚22时21分许,高某、张某、贾某等七人驾驶各自车辆到该约定地点集合,并一起出发沿翔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22时21分至22时38分期间,高某、张某、贾某等七人驾驶车辆在翔宇大道上超速行驶,不仅互相追逐竞驶、高速追赶,还不断变道、穿插超越道路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其他车辆驾驶员的恐慌,部分车辆还存在未悬挂牌照并在路口闯红灯行驶的情况。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接到报警后,对高某等人进行围追堵截,最终成功抓获。

  二、法律适用

  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办理结果

  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侦查,由于该案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级新闻媒体竞相报道,因此,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启动快速办理机制,仅用5天时间便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七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七名被告人被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4至3个月拘役,并处4000到3000元不等罚金。

  四、法理分析

  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1.被告人有追逐竞驶行为。

  追逐竞驶可以有多种主观动机,既可以是被告人之间互相竞速,也可以是被告人以其他车辆为假想对手进行竞速,也可以将某一车辆设为目标高速紧跟,还可以将尽快通过某一路段作为目标,无论其动机和目标是什么,在客观上都会表现出为达到这一目标而有意识地高速行驶。该案从客观上看,七名被告人车速明显高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七名被告人车辆不仅互相有追逐,还不断超越其他正常行驶车辆,行为上呈现出你追我赶的态势。而在主观上,被告人有互相竞速、寻求刺激的主观目的,具有追逐竞驶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对照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的规定“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1)该案案发地点为城市本市主干道翔宇大道,又是有轨电车的行驶道路,路口多,车辆和行人也多,路况复杂,在这样的道路上危险驾驶比在一般的道路上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更大。

  (2)参与的车辆数量多、规模大。被告人车辆的速度相对接近,在道路上经常形成一个4-7辆并排和相继高速移动的团体,其危害性要明显高于仅一辆车高速行驶的情形,比如在汕头路口,有5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在中间车道行驶,被告人的7辆车从两侧相继超越,造成了中间5辆车驾驶员心理上的慌乱。客观上,这种呼啸而过的冲击感显然会对驾驶员的心理造成影响,干扰其正常行驶,对其安全造成威胁。

  (3)超速达一倍以上。根据鉴定,七名被告人车速峰值最低达到125km/h,最高达到147 km/h,而翔宇大道限速是60 km/h,超速一倍以上。在晚上能见度很差的情况下,如此高的车速蕴含着巨大的危险,很容易出现令驾驶人员措手不及的突发状况。

  (4)被告人有改装车的行为,尤其是改装排气管,使轰鸣声增大,对其他驾驶员心理也会造成影响,干扰其正常驾驶。

  (5)部分被告人还有未悬挂牌照、闯红灯、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五、案件警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的“飙车”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刑法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就是考虑到了危险驾驶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性,这方面的案例也已经有很多,有名的案例有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案、南京的张明宝醉驾案等。正是为了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设立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已为大众所熟知,但有的人可能还没有意识到“飙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实,“飙车”与醉驾驾驶一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是一种极大的威胁,在车辆高速行驶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失控,进而发生交通事故。“飙车族”们也许不曾想过,自己一时的“速度与激情”,就可能毁了自己和别人一生的幸福。如同该案中的七名被告人,为了满足个人爱好,寻求心理刺激,炫耀车技,俨然将城市公共道路当成了私人的竞技场,在城市的主干道上,无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驾驶改装的机动车辆实施了互相追逐、超越其他车辆、严重超速、任意闯红灯等一系列危险行为,给其他驾驶员造成了心理恐慌,也给该道路的公共交通安全制造了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最终,七名被告人因为图一时之“快”而触犯法律,受到了刑法的惩罚。

  刑法不仅具有惩罚功能,还具有教育和预测功能,追究危险驾驶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主要目的,而是通过立法和司法,提醒所有驾驶人员注意,应当确保安全驾驶,不能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广大的驾驶员们应当以该案为鉴,做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