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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类案情况分析
2017-11-14 14:52:00  来源:

  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类案情况分析

  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开发区检察院共受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39件,其中,涉嫌侵犯非公企业利益案件29件,非公企业涉嫌犯罪案件10件。

  一、发案特点分析

  一是职工侵犯所在单位利益的案件占比高,该类案件有15件,占侵犯非公企业利益案件的51.7%。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利用职务便利或管理漏洞,监守自盗或与外界人员合伙盗取公司财物。如2004 年至2015 年,刘某在担任江苏大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销售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客户的货款未按规定上交至公司而归个人使用,涉案金额四十余万元。

  二是在诈骗及合同诈骗的案件中,涉及汽车租赁行业公司的案件占比高,占62.5%。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采取提供虚假姓名的方式骗取租赁公司信任,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三是行贿受贿类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共有4件,其中2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件行贿案。行贿人给付钱款名目繁多,通过细水长流式的“人情往来”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其实是为企业以后获取不当利益打通道路。

  四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非公企业犯罪的重要类型,共7件,占非公经济犯罪的70%。

  二、发案原因分析

  一是职工法律意识薄弱,一些基层员工对于职务侵占等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缺乏清楚的认识。而公司管理人员也没有将这种行为上升到触犯法律的高度,认为只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只要犯罪嫌疑人退还了财物,一般不会深究,只有当财物无法追回时才会报案或诉诸法律,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行为。

  二是企业制度存在漏洞,为职工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部分企业内部财务、生产管理等制度不够健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实施犯罪。

  三是行业潜规则滋生犯罪隐患。如租赁公司为争客源,恶性竞争,不核实证件真伪,疏于审查租车人的资格,实施上降低了租车者信用门槛,引发犯罪风险。又如某些行业给“回扣”是行规,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的现象司空见惯,演化成一种特定的潜规则。而大部分行贿人对行贿行为持“非罪”化认识,通过走捷径排斥同行竞争已习以为常。收受贿赂的非公人员自以为不穿官衣就可以心存侥幸收取好处费。

  三、建议对策

  企业方面,一是要加强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敢于正确面对企业内部发生的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绝不姑息。并且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竞争,不要以行贿等非法手段作为竞争的突破口。二是要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让员工对于违法犯罪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教育引导职工建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三是要完善、健全企业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督员工行为。如汽车租赁公司要规范租赁相关操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核实证件真伪,严格审查租车人的资格。在一些容易发生腐败的岗位、部门,必须实施任职回避制度,建立监督机制,避免无人监管情况的出现。

  同时,检察机关也将进一步立足职能协助企业开展法治建设。一方面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推动区内企业了解司法政策,提高法律意识,提前防范风险,增强企业员工的自律意识。另一方面,结合办案,针对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通过行业预防、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高非公企业管理水平。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