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初至7月25日,犯罪嫌疑人安某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为该微信赌博群群主,犯罪嫌疑人许某、张某两人于2016年3月份加入该群并共同管理经营微信赌博群,具体分工如下:每星期一至星期五由安某经营该微信赌博群,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由许某、张某共同管理经营该微信赌博群,张某于2016年6月2日退出管理该群。安某、许某参与经营期间,该微信赌博群累计赌资1224400元,张某参与经营期间,该微信赌博群累计赌资246440元。其中安某非法获利共计70358元,许某非法获利共计9993元、张某非法获利13251.98元。安某、许某、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分别将违法所得70000元、9721元、8000元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许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调查与处理】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某、许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安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9月30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律分析】
1.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本案中,安某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为该微信赌博群群主,许某和张某两人加入该群并共同管理经营,具体分工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由安某经营,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由许某、张某共同管理经营。期间利用微信群的发红包功能组织群内人员实施赌博并设定相关规则:利用微信发出的红包金额随机这个特点,抢到大豹子、小豹子、大顺子、小顺子、倒顺、520/1314、整数10-30等特殊数字,其就给与一定比例的奖励。发红包的规则也由安某建群时设定,具体为:有的时候是以抢到红包金额最小的发,有的时候是群管理微信号“免死抢大奖”抢到的金额作为标准,金额比其略小的下级发。另群管理微信号“免死抢大奖”等利用抢红包的外挂软件参与抢红包,抢到的钱就作为奖池,根据其设定的规则发放给中奖的赌博参与人,剩余的钱则作为各自的非法获利。因此,安某、许某、张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并制定赌博规则从中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2.安某等人不构成聚众赌博罪,原因在于虽然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是两罪的适用范围有所区别。从组织规模看,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组织他人参赌,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堵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较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调取该群建立以来,深圳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16年5月12日至7月25日,微信昵称“免死抢大奖”交易记录,安某、许某期间,该微信赌博群累计赌资1224400元,张某参与经营期间,该微信赌博群累计赌资246440元,可见该微信赌博群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与此同时,安某等人的身份不是参赌人员而是经营管理人员,在赌博进行之前已由其制定好具体的规则,在这经营微信群期间,安某非法获利共计70357.93元,许某非法获利共计9993元、张某非法获利16715.59元。
【典型意义】
微信抢红包也能构成犯罪吗?许多人对此感到难以置信。当前,微信红包作为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愈来愈收到社交网络的青睐,“抢红包”功能是微信用户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也是不少微信群加强互动的手段。然而,便捷的社交工具和移动支付方式在丰富人民生活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实践中,行为人利用微信群和微信红包开设赌局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其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通常会具有其他案件所不具备的社会危害性。
安某、许某、张某等人开设赌场案是近年来犯罪手段较为新颖的案件。跟传统的开设赌场不同的是,安某等人经营的赌场并不是在现实中提供专门的赌博场地,也没有提供赌具,而是通过微信这样的社交网络平台建立赌博专用的交流群,并利用电子银行这一新型支付手段进行赌博。
微信红包的发放方式由于其金额的随机性增加了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看似与传统赌博形式不同,但是其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并不违法,但如果有营利目的在,有抽头的获利情节在,就涉嫌赌博。目前,微信已开通举报机制,用户可在微信群中选择举报该群,举报原因包括色情低俗、赌博、政治敏感、欺诈骗钱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也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我们也建议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看似平常的“发红包”“抢红包”这一娱乐行为,可能被有心之人利用,就会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