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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门撞人致重伤是否构成过失犯罪
2023-02-27 16:5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例】

  行为人楼某到工地寻找张某未果,便找到被害人何某索要张某电话,刚喝过酒的何某开门后站在门后。楼某发现自己没带手机,遂到车内取手机,返回时推开半掩的房门,不慎将站在门后的何某撞倒,头部损伤构成重伤。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系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楼某存在疏忽注意义务,但应作相对不起诉。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推门致人重伤的因果关系确系客观存在。虽然被害人醉酒状态、站在门后、将门半掩等均是致其跌倒重要因素,客观上不能忽略其自陷风险行为。但不可否认,何某重伤的后果确系楼某行为操纵着该案的因果流程,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存在,重伤结果与楼某推门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推门行为系生活中常规行为,并非刑法第十五条评价的对于法益侵害结果实现具有内在可能性或盖然性的行为方式,推门行为并未创设或提升法益侵害风险,现有证据也未表明楼某有间接或者刑法评价上的疏忽大意创设了损害何某法益风险的行为,缺乏一种可归责的危险性创设要素。风险预见义务与能力评价。无需对推门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进行预期性的预见,因发生类似事件概率极低,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或刑事预防意义。该事件发展不仅合乎一般人的行为方式,且未突显楼某应当有预见性地规避侵犯他人法益风险的必要性。过失犯注意义务的核心是过失实行行为的风险回避义务。刑法中的疏忽大意,强调的是内在和外在行为双重作用下产生的过失结果,如果仅限于外在行为上的疏忽大意,则与刑法追求的“主客观相一致”精神背离,不能被完整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不法。该案中,行为人推门行为,没有和被害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关系,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义务。即推门行为只具有日常生活伦理中的注意义务,或仅具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

  编辑:开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