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张某是同居关系。刘某偶然发现张某有分别为3万元和5000元的两张农行定期存单,刘某便趁张某不在家,偷偷带着张某的身份证和两张存单去银行,将存单上的存款和利息全部取走,分别取得3.014万元和5060元。为防止被张某发现,刘某又到银行分别存了300元和500元的存单,并通过刮涂修改等方式,将存款金额改为3万元和5000元。2021年,张某发现其存单异样,便拿去银行验证真伪,从而导致案发,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一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变造金融票证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虽符合盗窃罪和变造金融票证罪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变造金融票证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以盗窃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变造金融票证不是盗窃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刘某为掩饰罪行而实施变造金融票证不是盗窃罪的必经阶段或当然结果,故不能被盗窃罪所吸收,应当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刘某变造金融票证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本案中,刘某在存单上涂改痕迹较为明显,被害人张某一眼看出存单异样,方至银行验证存单真伪,而非去银行取款,即刘某变造的存单不足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的银行存单,在此种情况下也无法形成扰乱金融秩序的紧迫性,即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作犯罪处理。
综上,应当以刘某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注意,刘某与张某同居,其系户内盗窃,而非入户盗窃。另刘某盗窃数额应以其实际取得的金额认定,不扣减其又以张某名字存入的800元,即盗窃数额为3.52万元。
(郭乃萍、胥三燕、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