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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放任“恶会”发展,大量现金被套取
2018-07-23 16:22:00  来源:淮海晚报

  2010年以来,张某某在淮安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民间标会,由其本人担任牵头人,并制定会规,规定每个月2号为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为其本人住所内,每标一次得会人需交手续费给牵头人,经营的会种有100元、1000元、2000元,100元的手续费为50元,1000元和2000元的手续费为100元。


  后张某某采取向其周围邻居及熟人宣传自己请会,传播其从事民间标会的信息,并宣称自己家打会稳当、保证赚钱、不会倒会等,在与其不熟悉的社会公众经人介绍得知其从事民间标会的信息时,仍放任对方加入其经营的标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向9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2345492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6380元。

  2013年以后,张某某将其名下的会拆分为“淮会”、“红会”,其中“淮会”由其本人及其儿媳王某某共同经营管理,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统计,从2014年至案发张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款的数额达1208141元。


  陆某某因其经营困难,多次向张某某等人借款。到2013年年底,陆某某资金链出现断裂,数月未兑现借款利息。2014年3、4月份,张某某等人在明知陆某某欠数百万元高息借款的情况下,商议将陆某某介绍进入会市。在陆某某请会标会过程中,张某某通过本人或请他人代为虚假标会等欺骗手段,帮助陆某某从自家会上大量得款,张某某从中获取数十万元。

  ➦截止案发,陆某某共计实际造成30名会员经济损失人民币8299786.50元。


  检察官说法:

  不正常的会钱流转无形中增加了请会的风险,越后得会钱者风险越大。当会头和前几期得会钱者的投资出现资金链断裂时,无法按时加纳下一期的会钱,矛盾就出现了。有些请会者发现了投资者经营的颓势,为减少请会的损失,在下一期请会中疯狂地竞争,以超低的价格获得会钱,这种情况称为“恶会”。“恶会”现象出现时,请会离瓦解就不远了。会头作为发起者,无法继续请会,便携款跑路了。当个人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时,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当个人吸收存款超过100万元时,即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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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