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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生涯(五十四)
2018-12-19 11:03:00  来源:中国检察出版社

  ★军检事业开拓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黄火星

  以史学的严谨、文学的笔触,记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卸任副检察长的工作生涯,再现了他们对检察事业殚精竭虑的人生境界。他们是当之无愧的“检察脊梁,人生楷模”。读懂他们,从某种意义上,就读懂了共和国的检察史……

  (三)善于“解剖麻雀”

  作为高检院领导,黄火星工作作风深入细致,经常去各地搞调研“解剖麻雀”,及时发现总结各地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纠正地方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地方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他一直强调,要“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他说:“检察干部,尤其领导干部,应该走出机关,面向基层,深入连队,到边防、海岛、值班分散的,以及先进和较差的单位去蹲点。”

  1964年4月,他到上海调研,并与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林道生座谈,着重强调了“要注意打击现行”问题:“最近,中央政法小组讨论了这个问题,认为要注意抓一下治安问题,凡按照政策,罪该逮捕的现行犯要及时批捕;可以不捕的,一定要依靠群众做好落实工作,真正解决问题。不要既不捕,又不去做工作。”

  当时,上海市检察院计划有重点地复查一下去年(1963年)办的强奸案件,黄火星专门谈到了案件复查问题:“在复查中,要按照当时的政策标准复查,不能以现在的政策精神去复查过去处理的案子。”

  1964年6月,黄火星到江苏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调研工作,了解了很多基层检察院的具体情况,掌握了大量的一手素材。他就调研中的有关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和省检察院的领导同志进行了交流。

  在与省委政法组领导的谈话中,黄火星对江苏检察机关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当时,江苏各级检察机关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积极认真地进行了依靠群众处理案件的试验。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他也具体指出来:宝应县一个盗窃分子,在安排他的生活时,照顾过分,群众一般每天吃粮七两半,却给他一斤半。公社还给他一床被子、一套棉衣。黄火星特别指出:“对有些不捕、不起诉的犯罪分子,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作必要的安置是需要的,这样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但是不能过分,特别是不能高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对于各地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等,黄火星及时作出批示,并安排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答复。1964年3月9日,北京市检察院电话请示:中央机关“五反”运动中需要法办的贪污案件,由北京市检察院直接办理,还是高检院办理?高检院三厅拟定的答复意见是:由北京市检察院直接办理,其中重大案件遇到困难时,高检院可以协助。对此,黄火星批示:“同意三厅提出的意见。”他还把“其中重大案件遇到困难时,高检院可以协助”的“可以”改成了“主动”。

  为什么要北京市检察院办理这类案件呢?当时研究的意见认为: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草案有关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规定的精神,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发案地区司法机关办理;第二,平时中央机关发生的需要法办的贪污案件是由北京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三,这类案件由北京市检察院受理,便于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诉;第四,据了解,中央机关移送北京市检察院“五反”运动中需要逮捕的案件,事先是由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审查过的。

  黄火星的批示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在签署意见时,黄火星签下姓名、日期后,随手在日期下面写下“晚七时半”几个字。这可能是他的签字习惯,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黄火星工作非常繁忙,经常加班加点。

  1964年1月31日上午,黄火星出席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在军检组会议上,他就军事检察工作如何贯彻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制服改造敌人的方针,及做好1964年全军检察工作讲了话,其中重点部署了要切实做好的几项检察业务工作。

  1965年8月,组织上批准黄火星退出现役,免去兼任的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以便让他集中精力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当时高检院检察长张鼎丞身体不太好,黄火星把全部精力放在了主持高检院的工作上。

  为贯彻中央精兵简政的方针,1965年9月6日,高检院发出《关于修改检察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黄火星在审定报表最后方案时,表示“同意此修改检察工作统计报表通知。今后,从今年第四季度,按此通知填报(前报表作废)”。新修改的报表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情况月报表》、《劳改检察办案情况季报表》等。从这些报表中,可以大致窥见20世纪60年代中期、“文革”之前,检察工作和各项检察业务开展的情况。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