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正义的形象
2018-11-27 17:09:00  来源:检察日报

  正义是什么呢?我们眼前浮现的往往是铁面无私,是刚正不阿,是法不容情。

  的确,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逐步从“法”中剔除“礼”的过程。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体现于“礼”中,家族、村社、国家的和睦是礼的基本精神之所在,维持和睦就是当时社会所要求或体悟到的“正义”(至少是正当或合理)。若“法”与“礼”冲突,应遵行“礼”。如东汉循吏卓茂曾告诫人们,礼(法的精神)与律(法的条文)产生矛盾时,一定要遵循礼的精神来裁断。因为“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若拘泥于律文,背礼裁断,民将无从判断是非。

  通过舍弃具体、个体的经验,剔除同情、偏袒、感激等种种情感因素的影响,经历具体到抽象的概括和提炼过程,形成了我们现代社会高度抽象而庞杂的一般法律规则。这是法制史上法律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人们普遍认为,虽然这些剔除了情感因素的抽象理性条文构筑了现代法治的基本框架,但只有将抽象的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每个案件、每个人,才能保障正义的实现。近年来各地出现的电脑量刑、流程管理无不是要求司法实践者屏弃种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客观冷峻地适用法律,一折不扣地执行法律。

  然而,那天我体会到,正义决不是机械地适用抽象的法条。

  那是上海电视台一个法制节目,涉及一个普通的赡养案件,由上海人大代表、著名调解工作者柏万青主持调解。案情很简单:一对古稀老人要求每个子女每月承担200元赡养费。除了二女儿外,其他子女均表示愿意承担。二女儿主要有两点抗辩理由,一是当初兄妹之间有协议,她本人不承担赡养责任。原来老夫妇有二男三女,并有2套房产,大儿子结婚时,老夫妇将一套18个平方的房产给了大儿子。小儿子结婚后,老夫妇一直与小儿子夫妻住在28个平方的房子里。2003年小儿子买了新房子,因资金周转困难,就将28个平方的房子卖了,并将老夫妇接到新房一起居住。卖房时兄妹之间签定了一个协议,明确谁享有房产权利的,谁就承担赡养责任。根据这个协议,她不承担赡养责任。二是她没有能力承担这一责任。二女儿年轻时插队江西并在江西结婚,后因政策返沪,夫妇两人在上海没有住房,每月她打零工大约有800元收入,只能支付房租,她的丈夫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医保,收入很少,还要抚养一儿一女,生活非常艰苦,所以二十多年来她没有给过父母一分赡养费,将来也仍然没有钱承担赡养费用。

  如果用法律冷酷的解剖刀将上述案情还原成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时,我几乎可以断定,女儿的抗辩事由均不能成立。因为权利可以转让,但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让与;而没有能力承担更不能成为不承担责任的借口。

  柏万青的调解说理让人不由感叹她对法律精髓的把握。她首先指出,是否享受房产权利与是否承担赡养义务没有关系,成年子女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如何赡养上,她又指出:“不能要求每个子女每月都出200元。应当喝粥的承担喝粥的责任,吃饭的承担吃饭的责任,吃肉的承担吃肉的责任。”

  “喝粥的承担喝粥的责任,吃饭的承担吃饭的责任,吃肉的承担吃肉的责任。”展示了法律适用过程中朴素的正义原则。因为案件永远是具体的,而正如伯拉图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的个性差异、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永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总会有一些难以契合之处,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不能僵化呆板地适用法律,而是要充分考虑法律背后的“人”或“人的关系”,实现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具体法律适用的第二次飞跃。

  第二次飞跃让我们触摸到了法律的温度,感受到了正义的温暖。

  原来正义决不是文本意义上冰冷的法条,它是心怀悲悯的法律人保护人关爱人教育人挽救人的丰富的法律实践。他们冷静但决不冷漠,严峻但决不刻板,理性但决不麻木,追求效率但决不冲动,在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权衡各种利益冲突,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

  在向具体案件飞跃的过程中,文字冰冷的法律生动起来,法律蕴涵的正义具体起来,如快刀斩乱麻,似春风化丝雨;虽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却又是悲天悯人,宽大为怀;如和熙的春风、阳光的抚摸,给每个人一样的关怀,使人在法律世界中诗意地栖居,进而步入人生的澄明之境。

  来源(作者):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徐清

  0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