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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中电子数据如何取证
2018-11-24 11:4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张书楷

  公益诉讼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也必须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原则,才能在经过质证等环节后作为最终定案的事实根据。在提取和固定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对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工作和网络取证工作。

  开展现场勘验,发掘案件线索。根据民事行政部门在开展公益诉讼中所具有的调查核实权,民事行政部门有权对被调查人的电子设备进行勘验、检查。同时,为了保证电子数据不受污染,不被篡改和伪造,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现场勘验公益诉讼的电子数据应当对该电子设备的状态进行提取和固定。同时,在办理关系复杂、受众广泛、影响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等必要情况下,还应当对现场的整个提取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开展网络取证,收集固定电子数据。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有很多的证据与线索可能存在于互联网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第三方鉴证机构对某一时间点的网络数据进行收集和固定,并进行云端的存证,也可以对相关的网络上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具体的信息,通过截屏、复制、下载等方式进行存储,并对存储的过程进行录像,从而确保网络取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

  提出鉴定意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在诉讼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民行检察部门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或相关鉴定部门提出相应的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委托。经检察技术部门或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用于支持开展公益诉讼,有助于实现监督办案效果的最大化与最优化。

  编辑:许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