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毛婵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湖北省检察机关自2015年开始探索的类案监督方式,有了顶层设计的强大支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的职能。湖北省检察机关探索类案监督起始于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两类案件监督,后延伸至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二者在类案监督的形式和效用上既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又都具有提高监督质效的共同点。
一是采用类案监督,提升监督效能。在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违法的类型较为集中,以湖北省2015年审判活动违法监督为例,司法确认违法、超期审理、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审判组织不合法、虚构撤诉案件等6类违法占据了该类检察建议的75.9%。为了提高监督效能,形成规模效应,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始探索类案监督,对同一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存在的相同违法问题发送一份检察建议予以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与个案监督以实现个案裁判的适当性、维护当事人在个案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目的相比,更能以规模效应引起法院对类似案件整改的高度重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能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提高监督效能。如2015年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就对103件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案件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推动了当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规范开展和当地法院审判组织合法性建设。
二是统一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度越来越高,一些当事人会以法院“同案不同判”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类申请一般发生在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连续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强力推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也建立了类案检索机制,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检索、梳理、分析,以推进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增强司法判决和个人行为规范的可预期性。
三是加强类案指导,推进精准监督。最高检提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以精准监督的理念为指引,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力争抗诉一件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最高检近年来加大了编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力度,湖北省一件案件被最高检评为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一件案件被评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指导性案例,一件案件被评为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都发挥了类案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监督的精准性。
四是加强类案监督,推进社会治理。类案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源于同一经济社会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类案监督,可以发现类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执行活动监督中,发现法院判决的民间借贷利息均未征税,遂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人民法院和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了利息征税协作配合机制,堵住了国家税款流失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