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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市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
2017-11-14 14:46:00  来源: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辖区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能动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精神和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协《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市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管辖的下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一)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制度,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第三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法制办)成立开发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开发区检察院在控申接待窗口对律师服务团成员予以公示。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开发区检察院根据信访预约情况,从律师服务团中抽选律师到本院信访接待场所值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可以引导信访人向律师服务团申请法律咨询:

  1、经检察机关依法答复或接访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访、缠闹访、越级访倾向的;

  2、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决定不服,在法律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的;

  3、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甚至错误,又不接受接访人员解释的。

  (三)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可以建议信访人在律师服务团中自愿选择律师,专案专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告知信访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第五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信访接谈、案件评析、提出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和帮助申请救助、释法劝导等工作方式。

  第六条 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诉求,详细了解信访事项,耐心释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在律师执业机构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评议后,分类提出化解意见,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一)认为原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做好信访人法律释明和息诉罢访工作;

  (二)认为信访诉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三)认为原案处理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撤销或改判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补正意见;

  (四)认为原案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撤销或改判的,应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再向信访人说明;

  (五)对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协助其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以告知或协助信访人申请其它社会救助。

  第七条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有书面意见、建议的应当附卷。

  第八条 开发区检察院对律师服务团成员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开发区法制办每年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纪律、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笫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检察官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举报。开发区检察官发现律师在执业活动有违法违纪情形的,依据有关程序,可以建议法制办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