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罪未成年人”是指讯问或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讯问或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日办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周末、法定假期、寒暑假等非工作、学习日,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
第四条 假日办理仅限于未被羁押的涉罪未成年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假日办理程序:
(一)涉罪未成年人系在校生,在工作日参与诉讼可能影响其正常学习的;
(二)涉罪未成年人面临学校或国家大型考试的;
(三)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工作原因申请假日办理的;
(四)其他原因需在假日办理的。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对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予以审查。经审查属实的,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假日办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非工作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应提前三日告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非工作日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应提前三日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非工作日开庭审判的,应在出庭通知书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成年在校生、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