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工作办法
为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检察机关、法制部门依法采取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方式,保障因经济困难等因素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平等获得法律保护和救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发区检察院对下列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五)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六)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八)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
第二条 开发区法制办对公民申请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于三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并告知指派及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情况。
第三条 开发区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联系受援人及法律援助律师,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补全后三日内予以受理。
第四条 开发区法制办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但经审查达不到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起诉。
第五条 开发区检察院对已经受理的支持起诉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开发区法制办申请法律援助,或由开发区检察院将相关申请材料移送开发区法制办进行审查。
第六条 因案件起诉需要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可以由法律援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检察院应当核实受援人起诉材料的真实性,并对起诉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在法律援助律师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不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向受援人发出《不支持起诉决定书》。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在宣读起诉状后,由出庭检察人员宣读《支持起诉书》。
第九条 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或者裁判的情形,在庭审后经检察长决定,书面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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