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张小某自出生之日起即被二人抱养。二人于2013年6月13日协议离婚并履行离婚手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小某由戴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张某某能够按时履行,但自2015年9月起至今,不再支付抚养费。2018年3月6日,张小某向泗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今后抚养费。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某系被抱养、不具备合法收养手续,因此张某某不负有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负有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张某某是否负有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仅从是否具备合法收养手续来看,同时要考虑当事人民事约定、事实收养关系、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
首先,张某某虽没有抚养张小某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张某某继续承担张小某部分抚养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抚养张小某的约定义务。
其次,尽管按《收养法》规定,张某某与张小某之间未形成收养关系,不用承担抚养费,但同时规定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某与戴某某离婚时协议约定承担抚养费,即可视为自愿承担,所以张某某应当承担抚养费。
最后,戴某某和张某某虽然未履行收养手续,但张小某系出生以来即被该二人共同收养至今,对照《收养法》规定,二人与张小某早已符合收养与被收养条件,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因出于对张小某的保护,至今尚未履行收养手续。张某某拒绝继续承担张小某抚养义务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