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江苏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的干警收到法院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原来由该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骆某、陈某与淮安某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获法院改判。案件承办人宋婷立即打电话通知当事人陈某,陈某在电话里很激动的说:“孩子上学有着落了,谢谢你们。”
37岁的陈某中专毕业后一直在江苏省镇江市做建筑工程生意,后来又成立了一家公司专门承揽房屋拆迁工程,生意很是红火。
2016年12月,陈某准备买一张高铁票去上海谈生意,可是售票系统显示陈某被限制高消费,不能购买高铁票。陈某赶紧到司法机关进行查询,发现自己因为欠了别人一笔6万元商铺租赁款,被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列入了失信人名单。陈某感到很疑惑,自己从来没有租赁过任何一处商铺,怎么就成了一名“老赖”?
合同上的签名是假的
2017年1月,陈新刚赶紧赶回了淮安老家,找到了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告诉陈某,由于其拖欠一笔6万元的商铺租赁费用,2016年1月淮安某商业广场将其告到了法院。
陈某辩解,自己虽然去该商业广场看过商铺,但是当时觉得这个商场人流量太小,自己最终没有购买或者租赁商铺,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见陈某态度坚定,法官调取了商业广场提供的租赁合同交给陈某。陈某拿着合同仔细看了看,发现租赁人一栏签的是骆某和自己的名字。
陈某和骆某是初中同学,其回忆两人确实曾一起到过该商业广场看过商铺。2013年国庆长假期间,陈某回了趟老家参加初中同学聚会。事业有成的陈某受到同学们的欢迎,特别是骆某频频给他敬酒,还互相留了联系方式。过了几天,骆某突然打电话给陈某,约他到淮安一个新开的商业广场去看看商铺,陈某欣然应允。两人来到了商业广场,转了半天,陈某觉得商业广场人流量太小,就没有进行投资,之后和骆某也就断了联系。
看着合同上的签名,陈某非常肯定是骆某造假的。承办法官叫来了该商业广场的经理到法院,就陈某的申诉进行调解。经理承认当时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严格审核租赁人的身份信息,承诺不再要求陈某承担还款责任。陈某表示只要将自己从失信人名单里拿出,自己不再追究该商业广场的任何责任。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然而2017年5月,陈某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上一笔6万元的工程款被银行冻结了。陈新刚很是着急,再一次赶回了淮安。
陈某拿着与商业广场签订的谅解书,找到了该案的执行法官,可是法官对于这份谅解书的效力并不认可。执行法官表示自己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依法冻结陈某银行卡里的钱,谅解书不能改变执行结果。
笔迹鉴定还清白
万般无奈之下,陈某来到了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进行申诉。该院民行科员额检察官宋婷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调阅了《租赁合同》、《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等原件,并听取了当事人陈某以及商业广场当时负责招租的经理孟某的陈诉。
孟某记得当时骆某和“陈某”一起来签合同,但是自己并没有严格审核租赁人的身份信息,甚至连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留存,而且由于时间隔得较长,根本记不清当时来签合同 “陈某”的长相。2014年8月,骆某租了该商业广场租赁一个80平米的商铺用于经营女装。可是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便关门大吉,骆某只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000元,还有5万元的租金和1万元的违约金没有支付。孟某多次电话联系骆某,甚至到其提供的家庭住址去找过他,但是骆某却消失的无影无踪。商业广场最终将骆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还陈某一个公道,2018年3月,淮安区检察院委托江苏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合同上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由于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4年,鉴定中心要求陈某提供2014年前后自己的签名作为样本
陈某是做建筑工程类生意的,自己签订的工程合同一直都有保留。陈某拿出自己在2014年签订的6份合同,上面都有自己的签名,另外,陈某在省院司法鉴定中心的要求下,又在两张A4纸上写满了自己的签名作为第7份样本。
半个月之后,江苏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样本出具了笔迹检验鉴定书,认定合同上的签名与7份样本在起收笔、运笔、搭配比例等特征上具有不可解释的本质性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并最终确认合同上签名并非陈某所写。
2018年4月,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根据江苏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书意见,认为陈新刚不是租赁合同的签订人,既无事前委托又无事后追认,因此陈某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建议法院再审。
2018年9月,淮安区法院宣布改判,认定由骆某一人承担对商业广场的全部赔偿责任,驳回商业广场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当检察官宋婷把这个好消息告诉陈某时,陈某终于松了一口气。陈某的女儿今年暑假过后要上一所私立初中,如果自己还在失信人名单上,自己将被限制高消费,自己的孩子也将不能进入私立中学就读,事情的圆满解决终于让他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如何自证清白
承办检察官宋婷介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一经形成就很难更改,笔画、笔锋、力道都可以体现出每一个人的特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不是所有的笔迹鉴定都能给出具体结论。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这给鉴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本案中,陈某保留了2014年签订的6份合同作为样本,与那份伪造签名的合同签字时间相近, 因此6份样本的有效性受到司法鉴定中心的认可,这也是笔迹鉴定最终能给出确定性结论的关键。
提醒广大老百姓,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被不法份子利用,日常生活中要做个有心人,自己签订的各类合同(保险合同、开通手机卡、银行卡合同等)注意收留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