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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后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 还是故意伤害
2024-02-27 16: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与周某在外地打工时发展为情人关系。周某回老家后不再与王某联系,王某出于报复心理经常打电话给周某的老公金某进行骚扰。周某的弟弟小周得知情况后,与王某互相挑衅并相约在某停车场见面。王某害怕对方人多,自己会吃亏,遂随身携带了两把菜刀。周某、金某和小周三人驾车赶到约定的停车场后,王某冲向小周举起菜刀就砍,致小周轻微伤。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本案中王某与周某是不正当情人关系,在周某不愿联系王某后,王某多次打电话告诉金某,自己与其妻子曾是情人关系,以此骚扰挑衅,以让其夫妻不睦、家庭不安来达到报复周某的目的。从整个案发过程看,王某一直在不断挑衅滋事。其次,在王某不断挑衅骚扰的情况下,周某的弟弟小周主动联系王某要求解决问题,王某非但不认错,反而谩骂挑衅,并携带刀具于见面时砍伤小周,不符合常人的反应,明显具有滋事、挑衅的故意,系借故生非。综上,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士海 徐子琦

  编辑:综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