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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者检举他人开设赌场行为 不构成立功
2024-02-27 16:3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0月,犯罪嫌疑人牛某在某宾馆房间内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牛某到案后,检举高某、陈某等人有开设赌场行为,并称该线索系其于2022年8月在高某、陈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参赌时获知,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评析】

  对牛某检举他人开设赌场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牛某构成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牛某不构成立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认定牛某构成立功违背立功制度的公正价值。高某等人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牛某参赌同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牛某在参赌过程中获取了高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线索,再以揭发人的身份检举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若认定其构成立功,相当于认可其从赌博行为中获取可从轻处罚的利益,与“任何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司法准则相悖,不符合立功制度的公正价值。

  其次,认定牛某构成立功违背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几种常见的违法线索作了排除性的规定,是为了强调犯罪线索来源必须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若立功线索的来源本身不合法,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本案中,牛某的检举线索是通过自身参赌的违法行为获取的,线索来源不正当、不合法。此外,牛某的参赌行为是高某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必要条件,若将其认定为立功,有违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申欣 尚诗

  编辑:综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