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抓住关键少数,大力提升干部群众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按照全国教育整顿办部署要求,面向社会大众接受公开监督。
监 督 内 容
一、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案件的;
二、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的;
三、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五、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六、检察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接触交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等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拍卖等方面提供帮助、牟利的;
七、违规私下接触当事人,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规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八、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源、约定比例分成案件代理费用的;
九、接受案件当事人支付的出差食宿费用的;
十、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十一、检察院离任人员在曾任职院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检察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的;
十二、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十三、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其所在院和辖区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名代理案件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的;
十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的,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的;
十五、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当幕后“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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