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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男友银行卡
2021-07-23 09:43:00  来源:检察日报

  现年36岁的胡月在河南许昌某保险公司工作,离婚后独自一人带女儿生活。2014年6月,经同事介绍与韩某相识,韩某称自己与妻子感情不和,当时正准备离婚。虽然韩某比自己大几岁,但是,胡月觉得韩某为人体贴,生意也做得不错,一来二去,两人便同居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胡月渐渐发现韩某不但迟迟没有离婚,还在外面与另外一个女人交往,因此对他十分不满,两人经常为此生气。慢慢地,他们感情疏离,也不在一起同居了。

  2016年12月的一天,韩某让胡月给他办个保险。同年12月16日,胡月准备好保险单前往韩某所在的扶沟县工地找韩某办理保险。二人见面后,胡月帮韩某用手机支付方式缴纳了保险费,并借此记住了韩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当天下午,二人一起坐大巴客车回许昌。途中,韩某在车上睡着了。胡月想起韩某跟自己交往后,不但没有离婚,还跟别的女人在一起,遂心生怨恨。又想着自己当时手里正缺钱,刚好韩某的手机微信关联的银行账户有钱,就想通过微信偷偷把韩某的钱转出来自己使用。于是,胡月将韩某的手机偷偷拿过来,以短信验证的方式,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韩某的微信账号并更改密码,后分7次将韩某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资金合计5万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然后,胡月趁韩某睡着又把手机偷偷放回他手里。

  当天晚上,二人分开后,胡月回到自己的住处,再次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韩某的微信,先后两次将韩某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的资金1.65万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还用同样方式向自己手机交话费充值49.9元。

  2016年12月17日上午,韩某去汽车销售4S店买车时,发现自己银行卡的钱少了6万多元。韩某对胡月心生怀疑,给胡月打电话询问。胡月想着韩某没有证据,便矢口否认自己盗支了对方账户里的钱,韩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微信支付等信息,公安机关确定胡月就是盗支韩某6万余元的嫌疑人,于2017年2月8日将胡月抓获归案。

  4月1日,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胡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编辑:综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