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学的严谨、文学的笔触,记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卸任副检察长的工作生涯,再现了他们对检察事业殚精竭虑的人生境界。他们是当之无愧的“检察脊梁,人生楷模”。读懂他们,从某种意义上,就读懂了共和国的检察史……
★劫波渡尽丹心存——原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梁国斌
梁国斌等高检院党组成员,紧密团结在张鼎丞的周围,迅速推动了各级检察机关的建立。1955年7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张鼎丞首次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向大会报告检察工作。1955年11月,军队的最高一级军事检察院宣告成立,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这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基本建立起来,对于检察机关的部分职权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已经全部负担起来。
一年的工作,让梁国斌完全进入角色。这一年,他曾多次转达毛主席、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对检察工作的指示。一次,张鼎丞临时休假两个星期,在此期间,高检院的全部院务由梁国斌负责。
(三)纠正肃反中的错案
1955年,梁国斌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还包括肃反。1955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决定以“大约有百分之五左右的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规模进行“肃反”运动。
对肃反,梁国斌的感受是有些特殊的。1943年10月至1944年3月,中共江苏泗阳县委搞肃反扩大化,曾弄出一桩所谓“三青团”案,5个月内逼出了千余名“三青团员”,并逮捕了150多人。此案引起了新四军江北指挥部的重视。政治部主任邓子恢与梁国斌(时任新四军军法处处长、地方保安总处处长)一起主持了全案的审查。审查组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这是一起冤案。于是,给蒙冤的同志平了反。
十几年过去了,对那些被冤枉的同志愤怒、凄苦的表情,以及挽回政治影响的艰难,梁国斌依然记忆犹新。在他看来,办理肃反案件,更要注重证据、区分情节,让事实说话。
梁国斌参与了胡风案的侦办工作。梁志凡、梁小浣后来了解到,梁国斌在研究该案的过程中,曾经认为把胡风集团定为反革命证据不足,审判条件不够,遗憾的是他的意见不能左右最终的判决。
1955年11月26日,高检院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梁国斌作了题为《关于镇压反革命斗争中检察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应当把审查起诉工作全部负担起来,并且要继续加强和改进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1956年2月,高检院指示各级检察院对1955年肃反斗争中所逮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7月,中共中央发出检查肃反工作的指示。7月13日至16日,全国各省(市)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席会议召开,确定检查重点是:冤案和错案,积案,监狱和劳改队,执行法律的情况。梁国斌积极投身于这项工作。在高检院的指导下,到1956年年底,检查工作已经颇有成效。
1957年1月,梁国斌在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上作了《关于1956年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和1957年检察工作的意见的报告》。他表示,1956年,各级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检查清理案件的工作,检查纠正了1955年肃反中有些地方未完全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的缺点,提高了干部的法制观念,改进了工作制度。
在一次公诉会议上,他发言表示,公诉“要注重质量”,出庭支持公诉“不能流于形式”。对于有的地方反映的“往往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时间仓促、准备不足”,他指出,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如北京通县(现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与法院研究后规定“开庭前三天必须通知检察院”的做法就值得借鉴。
梁国斌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也赞赏有加。他在总结1956年检察工作情况时表示,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特别是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发展,加强了检察机关同司法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同时,检察机关也受到了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和制约,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有6.85%是不交付审判的;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决定不起诉有错误的案件,也有不少经过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后,及时得到了纠正。“这样,就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正确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相当程度上防止和减少了错案,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这证明了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梁国斌说。
(四)公诉、宽大日本战犯
1956年至1957年上半年,被称为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黄金时期”。到1957年6月,全国检察干部达到4.6万人,高检院机关干部达300多人。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