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参加工作不久,我院的检察前辈就语重心长地告诉我:“办案要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多听取各方的意见,是提高办案质量至关重要的一环。”这句话一直激励着我。在办案中,我通过耐心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做实做细每一起案件的证据复核、验证、补充工作,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其中,我办理的王某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办案理念。
王某曾是一名从基层乡镇成长起来的副厅级领导干部,2007年至2016年期间,他利用担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常委,园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区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00余万元。
在该案审查起诉时,行贿人王某一的辩护人给我打电话,希望同我当面沟通案情。虽然当时王某一涉嫌行贿罪一案不在我院办理,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是我们审查王某案件中的法定职责,但王某收受行贿人王某一所送钱款500万元是本案受贿额最多的一笔,况且辩护人称其手里的新书证会影响这笔事实罪与非罪的认定,所以我当即与辩护人约定,尽快见面听取意见。
在单位办公室里,王某一的辩护人向我提供了一份重要书证——委托收款协议复印件,并提出“涉案500万元不是贿赂而是借款”。从证据形式内容看,该协议是一份三方协议,并写明向王某一所属企业借款500万元给一家商贸公司并由陶某作担保。有了这突然出现的新证据,这笔受贿500万元到底该不该认定,必须得好好查一查——我一边暗下决心,一边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把辩护观点和主要理由一一记录下来。
随后,我和同事们梳理了王某与关联人王某一、陶某等人及关联公司之间的身份关系和利益链接点,梳理了王某及关联人证供的前后变化及相互印证点、矛盾点和存疑点,厘清了涉案500万元从王某一最终流向王某的四次流转。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我们开始正面接触行贿人王某一,并对其进行了询问。起初,王某一咬定这500万元不是贿赂而是借款。
面对这种“僵局”,我们决定改变询问思路,利用掌握的已有证据,重点针对500万元资金的流转情况进行发问。王某一回答时,多个节点自相矛盾。随着询问的不断深入,王某一承认是“王某帮了我,我打算送给王某200万元以内表示感谢,可他非要500万元”。至此,王某与王某一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一下子明晰了。原来,王某利用职权帮助王某一先后承接了多项工程,王某一也答应送好处费给王某。2014年,这500万元就是在王某的要求下,由王某一支付给王某指定的第三方。为掩盖犯罪事实,双方签订虚假的委托收款协议,假借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这份协议,不过是王某用于掩饰受贿犯罪的伎俩。
在审查中,我们还多次同案件调查人员、辩护人交换意见,询问关键证人,复核犯罪嫌疑人供述,引导调取重要书证,一一还原案件事实。细致扎实的审查起诉工作让我们在庭审指控时有据、有理、有力。后来,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索取、收受贿赂100余笔、受贿金额3400余万元均得到法院认定。2018年,王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