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办理的该省首例海洋领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是连云港境内涉水环境资源案件,依照该省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应由灌南县检察院统一集中管辖,因案发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人异地关押,因此灌南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决定将法庭设在赣榆区法院。
不仅要追究刑责,还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苏某冬同李某、杨某、苏某兰等人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义,用采砂船多次在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销售22200立方米,销赃数额80余万元;时某明知该海砂是非法采矿所得,仍多次收购用于销售,以上人员均涉嫌非法采矿罪。
由此,检察机关请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某冬、李某、时某等5名被告人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并通过回填海砂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5名被告人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作用分工及海砂价值鉴定等出示证据并当庭质证。5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公益诉讼举证环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海砂采样方法、海底生物密度计算、参考数据的关联性等专业问题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人对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参与生态修复。该案将择日宣判。
90.8万元海洋生态损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近年来,在“最严环保治理”及“打通陆地和海洋”的新生态保护治理机制推动下,“海洋保卫战”如火如荼。今年年初,最高检部署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江苏检察机关积极行动。
“追究刑事责任是手段,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才是目的。”出庭检察官季祥东说。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苏某冬等人在航道外海域非法采砂的行为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遂请专家进行评估。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的专家表示,海砂的非法开采对开采区的海水水质、沉积物环境质量、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海湾生态环境等均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此案中的非法采砂行为严重改变了海湾原始海床结构,降低了水源涵养,破坏了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经专家评估,非法采砂引起的附近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床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失、生物资源损失合计90.8万元。
今年4月13日,灌南县检察院将苏某冬、时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起诉至法院,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推动小码头专项整治
“长达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时某与涉案采砂船能够肆无忌惮地自由交易,得益于时某的‘自家小码头’。”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介绍。
该院在办案中发现,早在2017年以前,时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灌南县田楼镇某村建设非法码头,作为保障自己交易安全的“避风港”。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问题,2018年11月,灌南县检察院向该县港口建设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岸线原貌,加强对码头建设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同时加大对非法码头建设的举报宣传力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定期访问居民,争取公众力量共同参与整治。
灌南县检察院在后续走访中还发现,灌河流域还存在其他非法小码头,扰乱了正常的港口经营管理秩序和通航安全。该院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作了汇报。在县委县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灌南县检察院配合港口局、水利局在全县开展灌河小码头专项整治。
为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今年5月下旬,灌南县检察院联合县港口局、水利局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目前已监督拆除非法码头45个,拆除率达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