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
李宗春
●原任职务:海南省陵水县副县长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7月10日,三亚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68.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李宗春在担任陵水县财政局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68.8万元。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自从在2002年11月第一次收下海南省第二建筑公司三亚分公司老总柯某送的第一笔贿赂款后,我就一发而不可收拾,让膨胀的私欲一次又一次攻破做人的根本底线,在罪与非罪的斗争中一败涂地,最终沦落为人民的罪人。
回忆自己犯罪的经过,主要是攀比心理作怪。当时县里开发广进洋农田整治工程项目,当我分管的部门负责人给我送钱时,我便感受到自己手中权力所带来的威力,同时,亦觉得下属一定收的钱更多,于是自己开始直接收钱。真是一步错步步错。因为放松了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我被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方式蒙蔽双眼,错误地认为帮了别人的忙,收受一点儿好处费算不了什么。正是这种错误认识,引导我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我所收受的160多万元不义之财,让我成了历史的罪人。是它,让我以一己私欲公然挑战党纪国法的威严;是它,让我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的资格;还是它,让我在年近花甲时步入了监房……从此,便失去了人生最珍贵的自由。
我只有用真诚的态度和积极的行动来悔罪、赎罪,争取早日重获自由,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论语》中有句名言“吾日三省吾身”,圣贤十分注重自省,这也对囚服加身的我有极深的教育意义。在监狱中我深刻反省自己,感悟做人处事的差距和我走向歧途的根源,认识到一切后果都源于自己。通过反思,我认为要从点滴做起,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心中的忏悔换成诚意,才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当下我应该做的是脚踏实地接受改造,从迷惑中走出来,努力争取早日与家人团聚,回归社会大家庭。
编后: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贿赂,本是违法犯罪行径,可李宗春却因此陶醉于“自己手中权力的威力”,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底线的失守,羞耻感的丧失,使李宗春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彻底异化。他的犯罪经历,反映出不少官员腐败堕落的共同轨迹。
这也说明:让手握权力的官员“知耻”,应成为引导其拒腐防变的“必修课”。否则,一旦“无耻”之门洞开,则信念丧失、价值崩毁、权力寻租必然紧随其后,腐败是早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