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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方能维护司法权威
2018-03-22 10:06:00  来源:检察日报

  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保障。所谓司法权威,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地位和力量,具体体现为司法活动受到制度、法律的保障,并有高度公信力,当事者即使不同意司法决定,也会服从而不去诉诸极端手段,司法功能可以充分实现。

  对于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身处一线的司法者是直接责任者,须积极作为、为所当为。理应高标准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坚定理想信念、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确保司法公正。

  须有公正司法的动力和能力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要件之一。当前,民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司法者言谈举止在民众眼里都是衡量、评判司法公正的因素,影响着司法权威。因此,司法者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和人文修养,永葆爱民情怀,时刻严格自律,强化职业尊荣感和职业道德,提升敢于担当、追求公正司法的精神境界。但是,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决定,做到公正司法不仅要有动力,还要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即能够深刻理解法律法理,充分认知司法规律,正确适用司法政策,依法处理权益诉求,并善于释法说理。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者知行合一,把服务大局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对每位诉讼参与者,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维护其合法权利。对每一个案件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努力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度。

  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回避不了错案问题。国内外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司法者是人而不是神,加之司法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所以司法难免出现错误。但是,司法者要能勇敢面对错误,及时依法处置。如果为了面子、政绩或为逃避责任而否认错误、坚持错误,司法就会失去社会的信任和尊重,最终使司法权威受到沉重打击。

  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由受过专门职业训练的专业司法者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专业化,防止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是法治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各项权力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性安排,适应司法规律要求,既是公正司法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如果拥有权力的组织及人员超越职权,利用权力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对司法者公正司法会造成负面压力,是必须抵制的干扰和必须克服的阻力。司法者面对不当干预,如果不能坚守法治原则,无条件保障公正,而是躲避压力,服从、甚至主动迎合非法干预的要求,就是对司法权的滥用。

  司法者必须坚持十八大报告明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要求,敢于对非法干预说“不”。

  在抵制权力不当干预司法中,司法者应该强化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形成坚守法治原则的合力。因为律师在司法公正的条件下,执业权利才有保障,业务目标才能实现,存在非法干预司法的同时,也损害着律师的权利。为此,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共同监督和抵制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

  须善于释法说理

  从长远看,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正相关的统一性,即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会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但是在现实中有时并非这样简单。由于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和利益的多元,有时即使是公正的裁断,也可能会受到质疑,甚至会遭遇缠诉、抗法等极端行为。

  面对当事人或民众因不理解司法的公正性而产生的不满情绪,应该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围绕公正性加强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应从中反思司法活动的正误得失。但是,司法公正的标准只能是法律、法理和法治常识,不能简单化地把社会舆论视为民意,并以其中反映出的观点、情绪作为衡量、评价司法案件质效和公正程度的标尺。因为,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体现着民众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司法者尊重、实现真正民意的唯一正确的行动,就是司法活动严格依法保证公正。司法者如果屈从某些当事人或部分公众不接受、不服从乃至以极端行动抗拒司法裁断的压力,就牺牲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民众权益,从根本上说,不是尊重而是违背民意。违背民意的司法永远没有权威可言。

  强调司法者对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责无旁贷的同时,也要重视充分发挥配套制度、机制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需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推进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合理界定错案及错案问责的制度等等。如此,方能有效保护和激励司法者公正司法,自觉增强维护司法权威的积极性。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调研员)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