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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禁止吸烟”规范的认可度
2018-03-22 10:05:00  来源:检察日报

  从法律性质来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下称《条例》)的主体与核心规范是一种禁止规范。禁止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一定是有足够的诱因或动机促使人们去实施的行为。这即意味着,禁止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一定是即使禁止了也有人会持续地实施的行为。法律不会禁止一种即使没有禁止也不会有人去做的行为。因此,禁止规范的实施效果取决于禁止规范本身与人们去做禁止规范所禁止的行为的诱因或动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条例》的实施效果取决于:“禁止吸烟”这个规范与人们吸烟行为的诱因或动机之间关系。

  “禁止吸烟”这个规范本身就形成了促使人们不吸烟的一种压力,也就是说这个规范本身形成了压制或抑制吸烟行为的诱因或动机的力量。“禁止吸烟”这个规范为什么会形成一种压力呢?这首先取决于人们是否认为“禁止吸烟”是否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如果人们认为或接受“禁止吸烟”是正当的或正确的,那么,这个禁止规范本身形成的压力就大,即人们不吸烟的压力就大;如果人们认为或接受“禁止吸烟”是不正当的或不正确的,那么,这个禁止规范本身形成的压力就小,即人们不吸烟的压力就小。其次,“禁止吸烟”形成的压力取决于法律给这个禁止规范所设定的制裁。制裁是法律对漠视禁止规范而吸烟的人施加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个不利的法律后果形成了压制或抑制人们吸烟的诱因或动机的力量。这是否意味着制裁所施加的压力越大,该禁止规范的实施效果就越好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个命题都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任何特定法律给其所规定的禁止规范所设定的不利法律后果即制裁本身存在着正当与不正当的问题。如果特定社会大多数人都认为法律所设定的制裁是不正当的,制裁的力量再大,在现实中,该禁止规范的实施效果不一定能够最大化。例如,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中,如果法律将吸烟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了刑事制裁,人们是不可能接受的。最后,“禁止吸烟”形成的压力取决于制裁的执行效果。法律上规定的任何正当的禁止规范和制裁都必然地预设了在事实上能够给予违反者施加一定程度的制裁。在事实上越是能够给违反者施加实际的制裁,禁止规范形成压制或抑制吸烟行为的诱因或动机的力量越大。事实上的制裁效果必然预设了国家对违反者的监控和检测能力,即能够发现违反者。如果监控和检测能力低,即发现违反者的可能性低,在事实上对违反者施以制裁的可能性就小,禁止规范的实施效果就差。监控和检测即发现违反者需要成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成本,这个成本与执法效果之间比例是否是适当的?为了发现违反者所采取的监控和检测的措施是否是正当的呢?例如,在所有饭店的包间和工作场所的房间安放摄像头,这既涉及执法成本问题,也涉及执法措施的正当性问题。

  根据上述的影响禁止规范实施效果的因素看,《条例》的实施效果不佳的首要原因在于,人们对“禁止吸烟”这个规范的正当性的认可或接受的程度并不高。如果认可或接受程度高,人们就可能主动地不吸烟,那些不吸烟的人就会理直气壮地主动制止吸烟行为或者举报吸烟行为。人作为有理性的人往往只是去做自己内心认为应该做的行为,而不会去做自己内心认为不应该做的行为。那么,我们如何提高人们对“禁止吸烟”这个规范的正当性的认可或接受程度?唯一能够采取的措施是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吸烟危害性的认识。但是,也许有人不会赞成这个观点——“禁止吸烟”这个规范的正当性的认可或接受程度低,是影响《条例》实施效果的首要因素。他们的观点也许可能是,法律对“禁止吸烟”这个规范所设定的制裁太轻了,导致了该法律实施效果差。因此,应该加大制裁的力度。那么,问题在于,即使法律对“禁止吸烟”设定了刑事制裁(这只是一个假设,因为地方性法规不可能规定犯罪和刑事制裁),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能够使该法律实施效果最大化?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正如前述,无论法律设定什么样的制裁,要想使制裁本身形成压制力,就必然要预设在现实中的制裁实施效果,而这又必然预设国家的监控和检测力即在事实上能够最大程度地发现违反者。在现实中,怎么能够最大程度发现吸烟者?北京的每个饭店、每个工作场所的房间都安排执法者吗?这样可行吗?成本是否太高呢?当然,也许有人认为不需要这样,而可以采取现代的科技手段,即给每个饭店的包间和工作场所的房间安装摄像头。即使这在成本上是可行的,但是在正当性方面存在问题。无论是吸烟的人还是不吸烟的人,每一个人都愿意牺牲自己的自由和隐私权而认可或接受安装摄像头的措施吗?如果人们认为安装摄像头的措施是不正当的,那么,在现实的境况下,我们如何最大程度地发现违反者呢?如果我们不能尽可能地发现违反者,再严厉的制裁规定也是废纸一张。总之,《条例》实施效果最大化的最主要的措施是,提高人们对“禁止吸烟”这个规范的认可或接受程度。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