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赋,是汉朝出现的一种有韵的散文,为汉朝文人热衷的文体,成为汉代文学的标志。有人评价汉赋“假象过大”“逸词过壮”“辩言过理”“丽靡过美”,这些艺术上的缺陷导致汉赋的影响不及楚辞、唐诗、宋词。但汉赋以颂扬为主,生动地描述了宫殿苑囿、山川河流、草木鸟兽、畋猎祭祀等。汉赋中有关生态环境的内容,反映了秦汉时期人们对自然的态度,也体现了秦汉时期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破坏。
1.
上林禁苑,跨谷弥阜……缭垣绵联,四百余里。植物斯生,动物斯止。众鸟翩翻,群兽駓騃。散似惊波,聚以京峙,伯益不能名,隶首不能纪。——张衡《西京赋》
《西京赋》是东汉文学家、科学家张衡所作。作品中描述了长安的繁华,讽刺了社会的奢靡风气。赋中所提及的上林苑是汉代的一座园林,由汉武帝刘彻于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在秦代的一处旧苑址上扩建而成。该园林不仅拥有优美的自然景观,而且动植物种类繁多,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动植物园。
秦汉时期的园林以苑囿为代表,苑囿通常是皇家贵族畜养禽兽草木鱼鳖以供游猎之地,被称为禁苑,禁止百姓垦殖、砍伐、放牧和狩猎。苑囿虽为皇家对自然资源的垄断使用,但在管理过程中,起到了保护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和野生动物的作用,形成了古代特殊的自然保护区域,与现代的自然保护区类似。秦汉时期苑囿众多,据《汉书》载,到汉武帝时,上林苑已经“南至宜春、鼎胡(今陕西蓝田)、御宿(今陕西西安)、昆吾,旁南山而西,至长杨、五柞(今陕西周至县境),北绕黄山(今陕西兴平市),濒渭而东,周袤数百里”,有学者计算其面积达340平方公里。
这个时期颁布了许多禁苑诏令,《秦律·田律》可以称为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其中不仅有保护禁苑的规定,也有其他保护环境的规定。《田律》载:“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这些规定体现了“以时禁伐”的原则,规定了防止山林火灾,不到夏季不得捕捉幼兽、幼鸟和探取鸟卵,不得设置捕猎陷阱、网罟及毒杀猎物。同时明确规定,对进入禁苑的民犬,若不伤害动物则予以保护;若伤害动物则杀之,还要食其肉留其皮毛。这种对禁苑的生态保护出现了一些良性的生态现象,据《汉书·宣帝纪》记载,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神爵五采以万数集长乐、未央、北宫、高寝、甘泉泰畤殿中及上林苑”,这里的“神爵五采”指多种颜色、各式各样的神鸟、瑞鸟。
秦汉时期对禁苑并不一味封禁,在灾荒年间,苑囿也会对百姓有限地开放。据《汉书·元帝纪第九》记载,西汉元帝二年(公元前47年)春三月,诏曰:“罢黄门乘舆狗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据《后汉书·和帝纪第四》记载,东汉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二月,下诏:“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通过丰年禁苑,灾年弛禁,让受灾贫民可以伐木狩猎,既保护了苑内的生态资源,同时又具备一定的抗灾能力,体现了时人生态保护方面的智慧。
2.
六王毕,四海一,蜀山兀,阿房出。覆压三百余里,隔离天日。骊山北构而西折,直走咸阳。二川溶溶,流入宫墙。五步一楼,十步一阁;廊腰缦回,檐牙高啄;各抱地势,钩心斗角。——杜牧《阿房宫赋》
《阿房宫赋》是杜牧的一篇著名辞赋,写于唐敬宗李湛宝历元年(公元825年),在写作中借鉴了汉赋和骈文的写法。全文共四个自然段,本节引用了第一段开头的几句。作者借古喻今,以秦建阿房宫为题材,写阿房宫建造的由来及规模宏伟,富丽堂皇,写阿房宫占地之广,楼阁之多,桥梁复道之雄伟壮观。后面还写了妃嫔之众和珍奇之多。
秦朝在统一全国之前,崇尚节俭,《秦会要》载有“毋敢履锦履”的禁令。秦统一全国后,奢靡铺张盛行,建造豪华宫殿,厚葬之风不绝。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以为咸阳人多,先王之宫廷小”,“乃营作朝宫渭南上林苑中。先作前殿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周驰为阁道,自殿下直抵南山……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发北山石椁,乃写蜀、荆地材皆至。关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宫室规模之大,令人叹为观止。为了建造规模宏伟的宫室楼宇,除了大量的人力之外,必然要消耗大量林木,导致森林资源枯竭,以至于“蜀山兀”。战国时期厚葬之风即已盛行,极大损害了林木,到了秦朝更为严重,我们从今天出土的秦兵马俑就可以证明。
其实秦国早期有许多保护山林的措施,据《商子·垦令第二》记载,商鞅提出保护山林的“壹山泽”之策:“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所谓“壹山泽”即将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全部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伐木渔猎,由此让那些“厌恶农作、散漫懒惰、私欲膨胀的人不能依靠山泽的产出来获得财富”,只能从事农业耕种。这一政策推动了秦生产方式的转变,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山林资源的效果。秦始皇对森林资源相当重视,东临泰山时,看到泰山树木稀少,下令“无伐草木”。当然,这些严厉要求也只是对普通民众的要求。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八年“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只是因为大风阻碍其行程,秦始皇就伐尽山上树木,还放火烧山,可见其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并不是自觉的行为。
汉朝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在森林保护方面继承了秦朝关于植树、禁伐的规定,颁布了一些保护生态环境的律令。如《汉律类纂》记载:“贼伐树木禾稼……准盗论。”《二年律令·田律》记载:“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1990年发现的敦煌悬泉置壁书《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又称《悬泉诏书》),据考证为西汉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当政时期颁布,有学者认为是我国发现的最早一部较为完备的生态资源保护法规,其中有一些关于林木保护的内容。如孟春月令:“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仲春月令:“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口虫草木。”
东汉时期对于林木保护更为细致,据《太平御览·文部九》记载,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公元58年至75年)甚至规定“诏禁吏卒不得系马宫外树,为伤害其枝叶”,以避免林木遭到损害。汉代还比较重视树木种植,有违政令者受刑事处罚。据《汉书·景帝记》记载:“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
3.
左苍梧,右西极;丹水更其南,紫渊径其北。终始灞浐,出入泾渭;酆镐潦潏,纡馀委蛇,经营乎其内。荡荡乎八川分流,相背而异态。东西南北,驰骛往来,出乎椒丘之阙,行乎洲淤之浦,径乎桂林之中,过乎泱漭之野……触穹石,激堆埼,沸乎暴怒,汹涌澎湃。——司马相如《上林赋》
司马相如是汉代著名辞赋家,以《子虚赋》《上林赋》最为有名。《上林赋》是典型的汉代大赋,2700余字,铺张夸饰,堆砌雕琢,着重描写了上林游猎的盛大场面。在此引用的是赋中第二节的一部分,主要描写了上林苑中的江水、河水曲折蜿蜒,周旋回环,川流不息,汹涌澎湃。这首赋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汉朝人对江河水流的赞美。
秦汉时期十分注重对水利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据《汉书·沟洫志》记载:“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汉书》还记载了“郑国渠”一事:韩国本想让秦国修渠,以使秦无力征伐自己,用疲秦之计,反而成就了秦国因修水利而富强,最终统一了中国。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统一中国后,即“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并建立了河川堤防制度,明确规定春季不准“壅堤水”。在秦牍《为田律》中还有“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的记载,即将每年十月整修水利灌溉工程以律文的形式加以规定。
汉朝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方面也有很多举措。据《汉书·兒宽传》记载,汉武帝时,大臣兒宽曾表奏朝廷开凿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并“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皆得其所也”。制定了专门的《汉水令》,主要解决用水的先后次序,即让下游先灌溉,上游后灌溉,从而避免上游灌溉无节制,下游无水可用的情形,以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汉水令》可以称为我国最早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据《汉书·召信臣传》记载,汉元帝时期,南阳太守召信臣,“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并“为民作均水约束”,使“用之有次第”,其均水办法公正、细致,还“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汉书·沟洫志》载,汉哀帝时期,黄河“北多溢决”,哀帝“博求能浚川疏河者”,引来贾让提出著名的“治水三策”,即保护湖泊,不可围湖造田,有足够的“陂障卑下,以为汙泽,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宽缓而不迫”。贾让的“三策”总结了堤防发展的历史,批评汉代无计划围垦滩地造成的堤防不合理状况,并提出发展引黄淤灌,兴利除害,变害为利的建议等等。此外,他还提出了补偿时间的概念,“出数年治河之费,以业所徙之民”,这在水利经营管理方面是个创见。此“三策”是一篇最早体现系统治河规划的历史文献。
4.
历十二之延祚,故穷奢而极侈。建金城而万雉,呀周池而成渊。披三条之广路,立十二之通门。长安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旁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班固《西都赋》
《西都赋》是汉代史学家、文学家班固的一篇大赋。通过对长安地理位置、宫室台榭、田猎游览场面的描写,表现了都城的壮丽宏大,宫殿的奇伟华美,为后人呈现了汉朝首都的繁荣景象:长安都城历经十二朝增修,繁华奢侈无比。建筑金城雉堞上万,疏浚城池注水成渊。四通八达的道路既平且宽,十二座大门无比庄严。城内街路通达,里弄近千;九大市场齐开业,货物满列于路边。人潮拥挤难以回顾,车流密集不能回旋;行人充满市区、溢出城外,流入成百上千的商铺中。
秦汉时期重视市政建设、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秦统一后,秦始皇下令在全国修筑驰道,据《汉书·贾山传》记载:“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滨海之观毕至。”并要求在驰道两旁,每隔三丈,即“树以青松”。商朝即有“弃灰于道者断其手”的规定,秦朝加以继承,并对在街道上丢弃垃圾予以严惩。商鞅主政秦国时,规定“弃灰于道者黥”,乱扔垃圾的要被在脸上刺字。汉朝对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法令规定道路中央三丈内不得行驶车辆,违者逮捕并没收其车马。
秦朝对空气清洁及传染病防御方面已有所规定,在《秦简·法律问答》中记载:诸侯国有来客,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为什么用火熏?如果诸侯国来客不清理马身上的寄生虫,寄生虫会附着在车的衡轭和驾马的皮带上,所以要用火熏灭虫。这可以称为我国较早的动植物检疫法。汉朝人口增长,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开始重视保护空气质量和预防环境污染。《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规定,为了不让已死的动物因腐烂变质而发出恶臭,必须掩埋尸体,保护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