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物业服务是对整个规划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而非仅对个别业主提供的单独服务。
◆业主并不能以不需要物业服务或未收房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实际收房并不是业主抗辩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本报讯(记者查洪南通讯员苗力犁李昭)“感谢检察官和社区调解员,我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日前,四川省都江堰市某小区业主王某来到都江堰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据悉,该院依托“检察履职+微网实格”办案模式,今年以来已成功推动18起案件达成和解。
“我都没有收房,凭什么要缴纳物业服务费?”今年7月,业主刘某向都江堰市检察院递交了一份监督申请。
原来,王某、刘某母女二人于2017年6月在A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住房一套,并与A公司委托的B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首期物业服务费从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截止之日起计收。2019年1月21日,王某、刘某验收房屋后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并没有实际办理收房手续,自此也未支付物业服务费。2022年10月,B物业公司以王某、刘某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刘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但王某、刘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在此期间,双方各执一词:刘某认为涉案房屋因质量问题,签字当日并未完成实际收房,故不应当由其承担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合同范畴,应当按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收到监督申请后,办案检察官及时查阅原审卷宗,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认真查阅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物业服务是对整个规划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而非仅对个别业主提供的单独服务。业主并不能以不需要物业服务或未收房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实际收房并不是业主抗辩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办案检察官介绍,当事人王某、刘某之所以无法理解原审判决,是因为误认为收房时间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收取服务费的起算点,而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的交房时间,没有厘清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今年8月,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都江堰市检察院启动了“检察履职+微网实格”办案模式,综合运用“听证+调解”的方式,由办案检察官联合听证员、街道网格员、社区特邀调解员一起为当事人释法明理,理顺了物业服务纠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两种民事法律关系,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同时,检察官还召集该房屋开发商、业主和物业服务方,就业主在收房过程中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如何维权、如何建立良好的小区物业服务关系等进行了以案说法。
“类似的物业纠纷在我们辖区时有发生,通过这次参与调解,今后我们处理这类纠纷就知道怎样依法依规开展了。”网格员万大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