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大部分正常的人都会,少部分觉得自己天生就有理的人不会。
道歉又分很多种。有的是诚心诚意地道歉:磕头鞠躬、痛哭流涕、痛陈己非,甚至自虐——秦王给唐雎道歉,是“色挠,长跪而谢”,廉颇给蔺相如的道歉则更加的行为艺术,整一捆柴火搁在脊梁上;有的是程序性道歉:内心不想,但迫于某种原因,不得不做个样子。俗话说:言为心之声。但这句话在这个场合不正确。道歉者嘴里说“我诚恳地道歉”,表情却满不在乎,一点悲伤自责的意思都没有。最过分的是假装道歉:有个马克吐温的段子,说他说某议员是猪,议员很生气,让他当众道歉。他于是大声“道歉”:我声明,某议员不是猪。这个道歉不是道歉,是挑事,是茬架的节奏。
从法律角度看道歉,有另外的规矩。很多知识产权、名誉权、人身权侵权案件的判决里,都会有一个要求被告方当众道歉的内容,除了少量口头道歉,大部分是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拟写一篇经法院认可的道歉信,在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若干天。
道歉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告先前的行为给原告精神损害的弥补。比如被告肆意辱骂原告,然后砸坏了原告的电脑,案子形成诉讼并判决,其中电脑可以计价,原价赔偿就行了;但辱骂也需要法律的对应处分,也折合成钱?第一法官不好计算,第二有的原告不差钱,就要求精神上的补偿。道歉就是最恰当的补偿。
道歉其实是个小事,也很容易做到。大部分判决里的道歉要求,当事人都不折不扣地执行了;有的当事人对判决口服心不服,但判决是国家法律文书,得服从尊重,所以尽管内心在骂娘,嘴上依然规规矩矩地道歉;但在那些把自己面子看得比天大的家伙眼里,则比杀了他还严重,觉得士可杀不可辱,我就是不道歉,你能咋着?
大部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采用在媒体公布判决书的方式,让大家知道你败诉了,法律对你是否定性的评价,声援原告谴责被告,客观上也起到道歉书的“精神弥补”作用。
有的学者提出代履行的可能性:以被告的名义起草一份道歉书(很多时候是原告写的)刊登在媒体上,让大家以为是被告在道歉。这种做法虽然也能起一点弥补作用,但法理上有点说不通。道歉是一种具有高度人身性的亲为行为,别人代替不了。打个比方,你本来要和心上人约会,临了来的是别人,你愿意啊?
如果当事人拒绝道歉,法院虽然无法强制执行这个判决内容,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去处罚。拒不道歉相对来说后果较轻,达不到刑责的程度,一般不会适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这个大杀器,但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罚款还是可以的。平时交往中的道歉是小事,但判决书确定的道歉就是大事,有着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挑衅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对当事人不履行道歉判决的行为,很多案件的原告也许没有深究,没有像秋菊一样执着地要求履行,但法院还是仍然应该认真地处理,毕竟这不仅仅是原告的精神弥补问题,也是法律的严肃性问题。
对于那些不肯道歉的被告而言,案件已经败诉了,无论道不道歉,面子已经没有了。对汹涌而来的舆论负面评价,不道歉是火上浇油,道歉才是最好的止沸剂。例如前几天滴滴劫杀事件,这么恶劣的行为,这么严重的屡教不改,老总事后网上不紧不慢地几句敷衍塞责的“道歉”,就能马上赢得一些人的热泪盈眶感激涕零:她都道歉了,你们还想咋着啊?这不是一个好的例子,但特别能说明问题。
(作者系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