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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制中的治贼——以宋代为例
2019-03-11 14:40:00  来源:中国普法网

  胡雯姬 赵晓耕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人伦母子”案的处理,是典型的伦常与法理的补充、协调。资料图片

  中国古代的生活准则囊括于“情理法”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核心也在于人情、天理与律法。此处言及“情理法”,不在于界定概念、明晰关系,而在于重拾中国智慧。

  二战后,美国学者芒福德提出“生命的更新是时代的挑战,生命的完善是人类智慧的核心”。而中国自古就崇尚自我完善,文化内核深处暗含自我更新、内在约束的意志,外化于国家治理中便形成了儒家学说,文化上呈现出丰富、多元、平衡、自信的样态。

  相较于日益专业化、全球化、个体化、碎片化的当下,中国古代生活的准则是将规则与生活交融于一体,形成高于知识的智慧。现代社会早已实现了知识取代智慧。反观中国古代王朝“一治一乱”的规律,或多或少,乱因是对生命完善的忽视。谈及治乱,本文多求诸治“贼”,以宋代为例,一一详述。

  治人情之贼

  《说文解字》载:“贼,败也。”《荀子修身》有载:“害良为贼。”治贼,反映到具体的情理中,意寓恢复伦理秩序的良善。“人情”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在古代语境下,多属于行为举止合乎伦理。“十恶”就是针对人情规范的法律规制。人情关乎世情,世情彰显于规范。面对古代的伦常案件,当时的司法官员大多适法而断、依法定罪,或是有法不依、存乎于心,笔者试以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人伦母子”为例来说明。案情:

  马圭之见讼于其母。亟呼气母至前,询问其状,乃备陈马圭不孝之迹,父母与之以田,则鬻之,免其营生,则悖之,戒其赌博,则违之。十年之前,已尝为父所讼,而挞以记之矣,今不惟罔有悛心,而且以为怨。其间更有当职之所不忍闻者。观其所为若此,则是真为恶人,非复如陈元之可化矣。当职心实忿焉,从其母之所请,刑之于市,与众弃之矣。早间其母执至其父遗嘱,哀矜恻怛之情,备见于词意间,读之几欲坠泪,益信天下无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罔极致恩,马圭虽粉身碎骨,其将何以报哉!但其父既有乞免官行遣之词,而其母亦复恻然动念,不胜舐犊之爱,当职方此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亦何幸其遂为母子如初欤!今更不欲坐马圭之罪,押归本家,恳告邻舍、亲戚,引领去拜谢乃母,友爱乃弟,如再有分毫干犯,乃母有词,定当科以不孝之罪。所有马早遗嘱,録白一纸入案,更以一纸付马圭,归家时时诵读,使之知乃父爱之如此其至,则天理或者油然而生。

  母亲控告儿子马圭不孝,十年前马圭曾被父亲控诉不孝而被惩戒,至今未曾悔改,判官胡颖认为他是“真恶人”,本打算定罪不孝,当众责罚。后其母呈递亡夫遗嘱,满是哀矜恻怛之情,感动了判官的同时,被害人母亲亦被亡夫所书感动,不愿儿子受罚。后马圭被释归家,判官令其常常诵读亡父遗书,另“特支官会二十贯,酒肉四瓶”给马圭,回家同亲戚、邻居享用,希望借此实现“迁善远罪之风,虽素来狠傲无知,不孝不友者,亦复为之革心易虑”。

  此案的处理是典型的伦常与法理的补充、协调。判官胡颖“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所判“母讼其子而终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具体实践着“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婣任恤”。处理人伦情常,据法而不逾于矩,治孝于邻里,同时,注重实现法理一体,维护受害人的权利,通过情理训诲加害人,以减免刑罚恢复亲属伦常秩序,践行传统“先教后刑”的原则。

  回归到当下,亲情孝道仍是伦常所重,虽然去除了纲常刑罚的严苛,但是孝亲睦邻仍是值得借鉴的文化传统,尤其是邻里关照,对于我国当下社区文化的确立有深远的意义。

  治“毁则”之贼

  “刑杀不正谓之贼”。贼,被直接纳入法律体系,从理论到实践,逐一完善,明晰何以为贼,才能有效治理“毁则”之贼。治贼须法例明晰,程序规制完备,官吏清明,进而实现社会安定。若社会不稳定,“毁则”之大贼是治者己身。

  律文释义探源,可参见程树德的《律名考贼律》,其“贼”取意“叛逆杀伤之类”,又辑佚文“无变斩击谓之贼”。沈家本先生在《汉律摭遗》中精辟考述“贼”为“寇贼奸宄”“杀人曰贼”“毁则为贼”“毁则坏法也”“杀人不忌为贼”“‘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贼,伤害也”“贼,害也”,“贼仁者谓之贼”“保利非义谓之贼”是毁则,“贼”是有心伤害之事,比无心情节严重。所以,法律依照主观恶意,认定“贼杀人”“贼伤人”“自贼杀”比“斗而杀人”“戏而杀人”行为严重程度深、社会危害性更高,因此,欺谩、诈伪、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背叛、投降、谋反、来诱为间等,均视为贼。其后律文多有更替,但是法律原意、词汇意涵得以保存。今日治贼,也许应注意欺谩、诈伪、杀伤、语言暴力、背叛等含义。

  “治贼”的具体手段依托于司法。宋代立法与司法有“职分宜别”的传统,“鞠谳分司”是此原则的代表,呈现了宋代高超的司法技术,由此寻求审与判的公正性。尤其是在当时地方长官享有集行政、司法和军政于一体的权力体制下,实践这样一种司法审判制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以治官调节司法公正,考核审结案件,纠察错案、冤案,通过降等续录、增加磨勘年限,甚至承担刑责。

  中国传统司法体系中,地方最高司法官员既是行政官员也是司法官员,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基础上,以加重审判责任作为限制权力、保证公正审判的实现,是有其正当依据的。权力部署,权责划分,权力分配,似乎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之上的永恒论述主题。限制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可以说,一直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键。反观古代的处理方式,因历史背景和社会境况不同,也许无法做一个明确的比较。

  但是,如何确立法律的公信,如何使民众信服法律,如何令法律真正地获得民众发自内心的尊崇,反观司法运行,尤其刑事司法中的种种弊端,古人在社会文化环境构建中的作为似乎值得今天的我们深思。

  注重审判过程中回避制度,尤其是注重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在证据不清,或者事实不清的前提下,上奏中央审理的奏谳制度,并没有加重刑事处罚,反而大多数案件的审理结果是降低或减轻了处罚。在制度设置上,宋代已经有类似于“疑罪从无”的审判模式。

  审讯方式的规则化。古代的刑讯逼供最为世人诟病,刑罚日益文明化,然而时代变化并未缓解讯问的残酷。相较于前朝,宋代通过规范讯问手段,在制度上保护人的生命。较为针对刑讯的工具、方式乃至部位等等,都会有详细的规定。有关官员若违反相关规定,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为求供述导致犯人死亡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宋一代,尤其是南宋时期,设置刑讯方式、方法与监督机制,但是流于弊端,值得反思与借鉴。

  治贼之警示

  中国古代“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不僭不贼,鲜不为则”,若“舍义取利”,多是贼举。中国古代的边疆安全与社会稳定一直是治国方略中的两大要点,宋代的贼盗之乱是治理重心,戒除妖言惑众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制度上的设置才是治理的根基。毕竟,古人寿命较短,避开社会动乱、避免人身伤害,是保全性命的重要前提。

  宋代法律制度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不断调整律则,编敕颁令,制定新政策。当然,古代因事而治、因时而变的制度特点延续至今。但是,因人因地制宜的法律传统并不等于理想治理,有时甚至是灾难,在作为规则操作时,需要审慎且警惕。

  以宋代“重法地分”为例,犯贼盗处以重法地之法,“连坐、籍没、配千里、遇赦不原,使民不得自新”,加上反复的自然灾害,贼盗叛乱现象日益激增。此外,当时国家经济不景气,均田制的瓦解使得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脱离出来,自耕农丧失了原有土地,而后又以佃户身份成为租佃关系的一部分再次融入土地。土地的买卖交易也日益频繁,经济在早期发展中显得十分活跃。

  但是,这样一种土地贸易大多局限在有产者、有权者之间,普通百姓是无力承担这样一种贸易下的大金额消费的。也就是说,经济繁荣的最大受惠者并不是平民。而且,就租佃关系下又破产的农民,在他们丧失了生活来源时,盗贼成为了他们唯一的也是最为有效的生存方式。恰恰是生活的窘迫,加上法律的严苛残酷,法网的繁密并不能控制犯罪的肆虐。一方面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日益高涨;一方面是募兵制下军人社会地位低下,兵员空缺的状况下,再加上国家劳动力资源的有限,国家需要一种能够迅速获得更多的劳动力的机制,并且有效的维系社会的安定,新的调整政策应运而生。

  可以说,为了治理不断出现转变的乱象,古代社会的律则在不断调整,而大的社会生活的准则在保持内部稳定不变的前提下,随着时世的变迁而调整至最适宜的模式。比如,宋代在处理伦常案件的刑罚程度上,轻于前后朝;在处理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罪行上,略严苛于前朝;崇尚律则又适宜于人情,禁戒妖言惑众,推崇读书、思辨之风,以古人的智慧,维系着生存的尊严。治贼,不仅是治理“毁则”之举,也要治毁智之行,树独立之人格,明是非思辨之治道。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