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傅办案有一手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景卫军
2016年9月,我进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工作,带我的师傅是科长张建生。这两年里,师傅恪尽职守、敬业负责的工作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去年初,我们受理了一个案子:未成年人小吴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案发前,小吴还是个学生,跟随改嫁后的母亲来到嘉兴与继父一起生活,因母亲管教方式简单粗暴,小吴对母亲有比较深的成见。去年1月的一天,小吴与母亲因琐事吵架后,将自己反锁在卧室里,点火意图自杀,结果造成房屋着火,危及周围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归案后,小吴心理状态很不稳定。
小吴被逮捕后,根据相关规定,由于该犯罪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经初审后一般不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我便将此情况报告师傅审批。
师傅仔细审阅案卷后,把我叫到一旁说:“按照法律规定,小吴涉嫌放火罪,经初审后可以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过,这个案件情况特殊,虽然小吴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正确判断小吴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生怕我不理解,师傅接着给我分析:“小吴这个年龄,正处在青春叛逆期,逆反心理强,又不懂法,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但综合整个案件可以看出,她的犯罪情节轻微。”说到这,师傅顿了顿,引导我换一个角度想问题:“如果我们能够继续做工作,让小吴有一个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对她有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将更有利于她以后的成长,案件才办得更有效果。”
于是,我们决定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师傅带着我多次到看守所对小吴进行讯问、教育,院里也引入了心理辅导机构人员对小吴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师傅还配合未检部门共同做好小吴父母的思想工作,协调解决小吴今后的居住、生活等问题。
在大家的努力下,小吴情绪逐渐稳定下来,终于开口向我们表达了继续求学的愿望,并表示以后将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向办案部门提出对小吴变更羁押的建议被采纳。小吴最终重新回到学校就读。
遵守法律,但不拘泥于法条,师傅通过积极、灵活地工作,让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后来也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2017年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
(口述:景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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