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根本性、长期性、连续性、稳定性,根本在于其以一套合乎时宜的规则,提供相对稳定的预制度期,从而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对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而言,同样如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思想教育只有结合制度规定来进行,通过制度化安排予以保障,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才能增强管党治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总结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修订的党内法规,除了与时俱进外,另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强化了协同性,使得党内法规的匹配性、操作性、实用性明显提高,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制度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体现和运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党内法规落实在“责”。这个“责”实际上应该涵盖以下两个层面:一是以制度明确责任。以党内监督为例,作为一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机制,重在明确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有哪些监督形式、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等等;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正是回答了这些问题,将程序和主体细化、具体化,为更好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遵循。二是落实制度的责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党内法规成为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关键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只有在制度落实中解决好上严下松、流于形式、跑偏走样等问题,才能让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最大体现。也正因为如此,要进一步强调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从而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在执行中不走样、落实上不打折。
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落实各项党内法规,最重要的是使制度严起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完善惩处追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摘自《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