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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体系防控P2P网贷刑事法律风险
2018-05-22 10:54:00  来源:

  P2P,是Peer-to-Peer(点对点)或者Person-to-Person(人对人)的英文简称,P2P网络借贷可以定义为任何通过网络安排的,一个或多个个人借钱给一个或多个其他个人的交易。P2P网贷最初的模式很简单,通过P2P网络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大大提高借贷双方信息的可获得性。这种新兴金融业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对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起到了拾遗补缺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P2P网贷运营过程中也存在相当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其中,最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而且尤其以前两者居多。为此,以分析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为例,探讨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

  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及运营模式

  我国P2P网贷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异常迅速。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公司是2007年8月在上海创立的拍拍贷。经过数年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P2P网络交易平台已超过1400家。截至今年5月,P2P网贷中介服务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突破6000亿元。分析我国P2P网贷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线上模式。借款人在网站上发布借款信息,列出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及预期年利率等条件并给出最高利率,由贷款人参与竞标,利率低者中标,一般多个贷款人共同出借资金给一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借款成功后,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平台在整个交易中仅起中介作用,企业利润来自服务费,贷款人出借资金无担保、无抵押,风险较大。

  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网贷平台全程掌控整个借贷流程,一旦贷款人决定放款,平台就为其在借款申请人中挑选借款人,借款人的利率由平台根据其信用审核决定。贷款人、借款人不直接订立借款合同,而是贷款人和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平台找到借款人后,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贷款人将平台对借款人的债权买走。同时,平台通过分散贷款和按月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借款人顺利还款。

  线上居间服务模式。依托全国较大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由小额贷款公司为每笔贷款承担信用审核与担保责任,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将100%赔付,保障贷款人利益。此种模式也是线上、线下结合,只不过线上只对接贷款人、线下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发展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只能实现贷款人出借资金,而向平台申请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只能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推荐最终将项目挂上网络平台,即平台并不直接提供借款服务,而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在线下完成。

  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互联网金融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是当下亟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罪名之一,在当前的金融犯罪中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该罪名规定于刑法第176条,其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三是以账外吸收存款、账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方法存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我国,不同的P2P网贷模式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也不相同,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线上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机构,使得民间借贷更加简便、规范和透明化,而且对于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虽然必须设立平台虚拟账户,但是真正的资金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本身并不经手资金往来。因而可以说,此种金融中介行为,尽力规避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的法律风险。

  关于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此种运营模式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首先,其利用P2P网贷平台广泛吸收贷款人,在并无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和贷款人签订借贷合同,收取贷款资金自己保管;找到借款人后,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收取的资金贷给借款人,且平台和贷款人之间的贷款与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属于构建资金池和期限错配行为。其次,平台通过网络公开宣传,任何人都可成为贷款人,且来者不拒。再次,平台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许诺收益回报,即承诺贷款合同到期后向贷款人还本付息。这些行为许多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关于线上居间服务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平台只为贷款人提供线上居间服务,贷款人虽然必须在平台开设账户,将资金预先存入,但贷款利息的计算是从平台将出借资金转至借款人银行账户时开始计算的。平台并不直接提供借款服务,而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在纯线下完成,其只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的整个运作构架和程序,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从小额贷款公司角度看,平台将出借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未从小额贷款公司走账,小额贷款公司仅在整个借贷过程中起信用审核与项目推荐作用,也不存在违法吸储问题。

  可见,P2P网贷运营过程中较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第一类为资金池情形。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第三类是典型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借贷方式,在发展势如破竹时更应当提高警惕,不越雷池。笔者认为,对于其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不得逾越的三种情形,以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并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良性竞争。

  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设定他方托管。就是P2P小额信贷企业在当地监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无息监控账户,从而使募集到的客户资金完全不能进入企业或高管个人账户,而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监管。相应地,负责管理该资金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对P2P小额信贷企业的转账账户“专户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出具托管报告,提交监管部门;发现资金异常流入、流出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P2P小额信贷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在途资金进行监管,对于提高客户资金账户的透明度、避免用户资金被挪用或转移等风险、提升用户对P2P小额信贷企业的信任度具有积极意义。

  P2P网贷平台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借款用途。网贷平台应当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账号,在规定时间内只能发布一条借款信息,且注明贷款的明确用途,只有经平台审核通过的借款人才可以进入贷款环节。这样,可以防止一些借款人使用一个身份证号注册多个账户,短期内发布多条虚假借款信息募集资金,减少平台审查、鉴别借款信息真实性的难度,也有利于保障借款人资金安全。

  严格P2P网贷平台借款利率设定。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纵观P2P网贷犯罪案件,多是打出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吸引投资者,且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自己的投资使用,仅将小部分资金用于应付投资人定期取现和利息支付,导致资金链断裂案发。因此,严格控制网贷平台借款利率的设定,不仅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障,也是维护整个P2P行业正常运营的有效手段。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