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笔者梳理近年来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案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在分析滑县检察院办理此类犯罪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尝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2013以来,滑县检察院共起诉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8件10人;起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121件140人;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57件75人。结合案件来看,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具有犯罪手段隐蔽、侦查取证难度大、行政监管力度不够等特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犯罪分类不当。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把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归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进行调整。但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这些罪名不仅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其更危害了公共安全。
二是刑事责任设置不合理。首先是罚金刑可操作性差。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则采取了并处罚金和无限额罚金的立法模式,虽然在立法上显示了对食品犯罪上不封顶的高压状态,但通常情况下,罚金的数额总是与犯罪数额、违法所得及犯罪后果等因素相联系,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由于没有适用罚金的上限、下限及具体计算标准,具体可操作性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其次是资格刑缺失。我国资格刑的设置刑种单一,仅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且资格刑不适用于法人。事实上资格刑在惩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利用该种资格再次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打破“罚完了再犯、犯完了再罚”的规制怪圈,以此应对愈演愈烈的食品药品犯罪。
三是判处刑期相对较轻。通过对滑县检察院近年来所起诉的案件判决情况分析,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所付出的代价较小,接受的惩罚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较低。以滑县检察院自2013年起诉的案件判处情况为例,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所判刑期除1人为拘役宣告缓刑外,其余7件9人均为不满三年缓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中,判处拘役及拘役宣告缓刑为26件32人,不满三年缓刑69件79人,三年宣告缓刑1件1人,仅有7件9人被判处实刑。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判处拘役宣告缓刑1件1人,不满三年缓刑37件54人,三年宣告缓刑7件7人,判处实刑的仅有2件3人。这与被害人所付出的代价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也是导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诱因。
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同时它也需要公民个人、社会、国家等各个层面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还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要大力培育诚信的社会环境,强化食药安全意识。要完善诚信教育,从小培养诚信意识;要加大个人征信制度建设,让不诚信者寸步难行;要严格食药行业准入退出机制;要继续深化食药行业黑名单制度的践行等,从责任意识的培育和制度安排的落实两方面来加强食药安全。
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惩处力度。建议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细化食药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升格为行为犯。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与后果,具有潜在性、后发性和长期性,鉴于技术手段滞后等原因,很难检测其危害程度,很难对是否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进行预测。因此,在不安全食品泛滥时期,将此罪升格为行为犯,更有利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三是建议增加食品药品安全过失犯。目前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网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过失犯罪之外,对重大过失导致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只能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惩处。现代食品药品行为高度集约化、专业化,对食品药品从业者的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此外,从事容易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害的危险业务的人,应当被赋予防止过失造成死伤结果的特别高度的注意义务。四是建议增加持有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在实践中,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通常具有隐蔽性的特征,查证困难,很多案件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取证后,由于嫌疑人拒不供认持有是为了销售且拒绝提供赃物来源,如若无法查证销售情况的,这类来源、去向不明的危害食品药品行为将难以受到刑罚惩治。因此,应将持有危险食品药品规定为犯罪,杜绝危险食品流向市场。
要加强两法衔接,疏通行政与刑事管道。近年来,两法衔接已成为加强食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机制。但在实践中,两法衔接体制有进一步提升的可能,一是要细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运行程序,强化同步监督。二是要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要探索实现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使“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做到对行政执法案件库的案件按照职权类型、处罚结果、涉案当事人等刑事司法关注的敏感信息排查筛选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
要延伸司法监督触角,推动监管模式的完善。要强化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多层次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延伸监督触角。
舌尖上的安全不仅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时刻将群众的期盼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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