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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018-05-08 11:04: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概念: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