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解析:由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意义在于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统一了刑罚标准和追诉标准。
与其他罪名的区别在于是否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