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属于精神层面的范畴,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如果能够充分渗透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行为中,为其执业行为提供规范化指引,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将有助于协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之间的关系,共同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应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起到重要而又积极的作用。但是,就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这些规范又像是散落一地的“珍珠”,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一条“项链”,需要明确、统一的制度将之“串联”完善,使之成为一体化的规范。
而要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规范一体化,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需要各自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认识和思考问题,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这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才能真正明确对方的诉讼关切和诉讼要求,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指引有着清晰的认识,也才能更加理性地实施自己的执业行为。因此,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身份转换制度,畅通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职业转换渠道,使法律各分层之间的流动顺畅、充分,法官可以从优秀的律师之中选任出来,检察官也可以转为法官。这种职业身份转换制度,可以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提供重要保障,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在各自执业行为选择中都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给予彼此应有的尊重和必要的关照,从而在共同的诉讼场域内实现平等和理性对话,达到定分止争的诉讼目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推进中,这种身份转换制度的实施更能使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自己的诉讼行为予以全面、充分和客观的审视,在“和而不同”的环境下,保障程序正义目标的实现。
因此,笔者建议,当前应加强法律共同体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可以考虑由中国法官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共同制定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具体描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行为规范,使得职业伦理明晰化、具体化和程序化,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各分层之间的“共同行为准则”。明确将法律职业共同职业伦理制度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及奖惩考核体系相挂钩,如果一旦其出现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就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真正使得职业伦理规范成为规范法律职业共同体具体行为的“硬约束”。
实现职业伦理规范一体化,就需要从整体角度予以推进,要将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身份互换制度落地生根。首先,应明确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职业身份可以互换,明确职业身份互转的基本条件、法律程序和禁止事项等。其次,尽快落实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确定的法官、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和薪酬保障,真正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进一步缩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职业待遇“鸿沟”问题,为职业身份转换提供相应的物质基础保障。第三,加强对律师职业保障的关注,完善律师职业保障制度,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实现平等交流对话的途径。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