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心理学常识,人的行为通常是受感性和理性两大心理活动机制驱动的。良知,作为一种向善的内心力量,虽被看作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普遍道德情感,但其形成始终离不开人自身所追求的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良知,既是镌刻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个体人生原则,亦是深受生活经验、教育、习俗熏陶等影响的社会道德规范。
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何谓职业良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良知,职业良知可以理解为身处某一职业的人们抑制个人的自私心、自利心的冲动而坚持的符合某个职业内在基本道德要求的有利于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职业信念。职业良知这一名词,较多地运用于教师、医生、法官、检察官等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职业上,用以表达在这些重要岗位上从业的人员所应具备或坚守的以人的恻隐心、仁爱心为本源,以职业的严肃性、公益性为引申的自发性、内在性的职业道德情感。心中如果没有职业良知,就不可能做好工作。职业良知,使从事某个职业的人们不再单向度地考虑自我,而是本能地要求自己不辜负职业所赋予的社会使命与责任,从而展现出某个职业的特殊价值和社会意义。
毋庸置疑,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职业是一个伟大的职业,因此,司法者的职业良知不仅关乎司法者的形象,更关乎司法职业的形象。司法职业良知不仅包含一般个人的做人良知、一般职业的做事良知,还具有自身独有的内涵。司法职业良知,是司法者从事司法这一特殊职业或从事具体司法行为时内心所应当遵循的守护公平正义的基本信仰,以及依据这一信仰所产生的符合基本法律原则、法治理念、司法文化的行为观念。培育司法职业良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没有对司法职业良知的遵守,司法者不可能坚定地捍卫法律底线;没有对司法职业良知的追求,司法者不可能忠诚地守护法治信仰;没有对司法职业良知的呼唤,司法者不可能无私地维护职业尊严。
在社会生活、工作等场合,一些个体信仰缺失、道德滑坡、精神迷茫的时候,身处司法领域,肩负公平正义维护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者,更需要展现出对职业良知的坚守和追求。培育司法职业良知的重要性、紧迫性自不必说,但如何更为有效地培养和发挥其功能作用却值得探究。如果说良知纯粹属于人之感性思维的话,那么相比人的其他感性思维形式如欲望、情感等,良知也同样具有即时性、易变性的特征,如果每时每刻都能保持良好的职业良知,无疑是可贵的。事实上,身处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社会中的一般个体,其内心中的“良知”经常会受到来自欲望、情感等感性因素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良知要深深地镌刻于一个人的内心,不只依赖个体道德修养的提升,还需要统一的、外在的道德规范加以引导、强化。尤其是职业良知,其远远不止包含人之为人的朴素道德情感,还包含着符合常识常理常情要求的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包含着特定职业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的特定道德伦理认同。
当然,司法职业良知与司法者个体所拥有的法律知识、文化素质、观念信仰、道德情感等也是紧密相关的,所以,培育司法职业良知不仅需要针对司法者群体营造一种氛围,更需要走进每一位司法者的内心,使司法一线的办案人员真正能够感知其所置身的司法场域和职业场景中司法职业良知的正能量涌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司法职业良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司法者的职业良知意识。同时,要使司法职业良知真正成为推动司法者公正司法的力量源泉,还必须强化司法者对职业良知的道德情感体验,将司法职业良知这一情感信条与司法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推动已经比较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有效落实,从制度上巩固司法人员司法职业良知的内心信仰。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