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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内容应予规范
2018-03-19 15:05:00  来源:检察日报

  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人格形成原因,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载体。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要求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为充分发挥调查报告制度的应有功能,需进一步规范社会调查内容,一份客观、中立、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至少应该涵盖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客观方面因素。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涉案未成年人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等。(2)家庭情况,主要是指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成员关系是否和谐,父母文化教育程度、职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情况是否良好,父母平时有无不良嗜好或前科劣迹,家庭教育方式是否恰当,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等等,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评估犯罪原因以及是否具备帮教、矫正条件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教育情况和在校表现,主要是指涉案未成年人个人受教育程度高低、学习成绩状况、学习态度是否端正,以及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是否融洽,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学校对其整体评价等。若已就业,则需进一步调查其在就业单位的工作情况,与同事相处情况以及工作期间的奖惩情况,从而反映涉案未成年人的品行与品德。(4)社区表现情况,主要是指与邻里的关系是否融洽,社区干部、邻里街坊对其评价,有无从事社区公益活动的经历,这些情况主要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可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5)身体状况,主要是指有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身体是否健康,这影响到对其能否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和能否适用监禁刑。(6)日常表现情况,主要是指有无吸毒、赌博、酗酒、盗窃等不良习惯,这些情况主要反映其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的可能性。

  主观方面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犯罪起因和犯罪动机,主要是指查清涉案未成年人究竟是基于自身恐惧、担忧、亢奋、自信,还是基于对方威胁、他人挑拨、受人教唆等原因产生了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志,犯罪动机是为了蓄意报复、恶意打击、非法牟利,还是因为一时激愤、寻求刺激、讲求义气等。(2)性格特点和人格特征,主要是指查清涉案未成年人性格上是冷漠、孤僻、自私,还是积极向上、乐观开朗、宽厚仁爱;是否拥有健康的生活情趣和爱好,能否稳控自己情绪;是否理智,能否正常分辨善恶美丑;是否具备正常认知能力;是否具备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有无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3)心理特征,主要是指心理是否健康,平时能否正确认识自我,是否能够保持正常的调控能力,能否做到认知正确、情感适当、态度积极、理性平和。上述情况主要反映其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是否具备帮教、矫正条件。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例如有无自首、有立功、中止、未遂等。(2)案发后有无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坏,有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案发后是否具备酌情从轻情节,如有无积极退赃,有无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4)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如有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妨碍作证,是否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是否有自残倾向等。上述情况主要反映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

  综合评价与总结。调查主体在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之后,理性专业、客观中立地梳理和分析所收集到的信息,平实客观地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呈现在调查报告中,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品行、人身危害性、可塑性以及是否适合矫正、帮教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