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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妨害公务要不得
2017-12-14 13:33:00  来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8日下午,李某与其前妻父亲孙某等人因家庭矛盾在南马厂乡新东花园小区产生纠纷,冲突逐渐升级,在场群众报警。15时许,南马厂派出所民警于志祥、钟鹏、杨茂雷接警赶到现场。民警处警调解过程中,李某因情绪激动,将于志祥右小臂咬伤,并用水泥窨井盖砸向钟鹏。事后经坚定,民警于志祥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民警钟鹏的手机也因李某的撕扯被摔坏。

  二、处理结果

  2017年9月22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诉罪对被告人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三、以案释法

  民警履职执法,神圣不可侵犯。可在现实中,民警在出警中或执行任务中,一些人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无端指责、辱骂民警,甚至殴打民警。这些行为侵犯了人格和尊严,践踏了法治和法律,事实上危害着身边的每一个人。

  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