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在淮安开发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监督下,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与淮安某机电制造企业,签订了淮安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企业负责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1.51万元。
据了解,该企业曾违规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桶,作为普通废物直接变卖处理,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经多方调查评估发现该企业虽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但程度相对较轻,可以采取专业措施修复。淮安开发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依法审慎决定对该企业及涉案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院第三检察部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改进生产工艺、完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管等方面对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并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工作。经磋商,该企业对环境污染损害专家评估咨询意见予以认可并自愿主动履行赔偿责任,淮安某电机制造企业将承担处置费28.41万元、清理和鉴定费用21.1万元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费用2万元。
“我们的错误行为,造成土壤环境污染,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也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们将加强环保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该企业代表说道。
淮安开发区检察院紧扣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监督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向赔偿义务人释法说理,推动淮安开发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顺利签订并履行到位,为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长期困扰环保部门这一难题,随着淮安开发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顺利签订得到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