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设立,作为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2013年8月正式成立。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局、刑事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检察业务管理科等七个职能部门,政法专项编制50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28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派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负责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工作。
(五)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六)受理并办理信访、报案、举报、申诉、控告、国家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事项。
(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组织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其他应由派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