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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他人信息后转走钱款应以盗窃论处
2019-04-12 10:0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李悦源

  【案件】被告人张某利用事先获取的被害人谢某经营的店铺在饿了么平台的账户、密码等信息,将谢某在饿了么平台账户绑定的身份证、银行卡账户解除绑定,继而绑定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户,先后2次从上述平台账户内,以转账的方式窃取人民币23947.78元。

  【评析】关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饿了么平台商家账户内的钱款是属于商家本身支配、管理的,而饿了么平台只是代为托管商家的货款,平台只能查看商家的基本情况,对账户内的钱款是无法支配、管理和处分的。因此,饿了么平台账户钱款的支配权、管理权都由商家掌握的,张某盗窃的钱款是属于谢某的。

  其次,张某虽然事先使用自己身份证、营业执照的照片等材料绑定为饿了么平台商家,但这个行为并没有让平台账户内的钱款被自己占有并使用,而过几天后张某将自己银行卡绑定账户并输入提现密码的行为才导致谢某丧失了对账户钱款的占有和支配,被告人张某取得财物的核心行为和实质行为是输入提现密码将平台账户内的钱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内,而提现密码是其在工作范围之外私下帮助被害人谢某设置提现密码时掌握的。

  第三,不论是饿了么平台还是谢某本人,均没有自愿处置平台账户内财物的意思。即使饿了么平台因为被告人张某提交的材料将其错误的认定为平台商家,此时张某仅有非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是平台并没有要处置账户内财物的意思且平台也无权处分账户内的钱款,账户内钱款的处置是基于被告人张某准确输入提现密码的原因,而在这个提现过程中平台是没有审核程序和权限,因此饿了么平台是无法陷入错误认识的,也就没有自愿处分财物的意思。而被害人谢某完全没有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张某处分的意思,将账户和密码交由张某的原因是谢某让张某私下帮助处理平台认证等事情,且被告人张某的解绑、绑定、取款的行为均是在被害人谢某不知情的时候,被害人谢某根本就没有处分其店铺平台账户钱款的意思。

  第四,张某在饿了么公司的职责是在业务范围内开发和维护平台的商铺客户,并没有代为保管、控制、支取商家平台账户内的钱款,被告人张某是没有管理、支配、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的,且他实际控制、支配、占有财物是在其从饿了么公司辞职之后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编辑:许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