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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第三辑) 江苏案例入选
2019-07-18 09:44:00  来源:江苏检察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检委会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认真组织好对这批案例的学习借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五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张军检察长关于“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两方面的要求进行选编,包括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保护伞”线索,有的正在查,有的已审查起诉,有的已经判决定罪。

  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五件典型案例力图从不人为“拔高”和不人为“降低”两个角度,引导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依法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作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对涉案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果就案办案,没有坚持深挖彻查,极易导致对恶势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和捕诉一体机制优势,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提升办案质效。多个个案可能会在不同地域管辖办理,检察机关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通过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涉黑恶犯罪公安机关该立案未立案、该报捕未报捕、该移送审查起诉未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件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审查的亲历性。一方面,需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要详细开列补证清单;另一方面,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通过自行复核关键证据、走访犯罪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方式,提升认定证据的精准度,实现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依法精准打击。

  该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检察官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赋予的“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实质内涵,对定性分歧等问题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准确判定涉黑涉恶,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坚持法治原则,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通知强调,各省级检察院在专项斗争中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的统一严格把关力度,确保司法尺度一致、办案标准统一。

  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精准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要旨】

  对犯罪组织不够固定,临时雇佣特征明显,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不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昊为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杜沅孙、刘力、沈康康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江市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10起,形成了以杨昊为首要分子,杜沅孙、刘力为重要成员,吴义平、沈康康、侯飞、臧袁坤、陈益敏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亚东为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张卫东、毛源、董香城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笼络了杨昊恶势力集团的杜沅孙、沈康康,在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6起,形成了以方亚东为首要分子,杜沅孙、张卫东为重要成员,毛源、沈康康、董香城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力、杜沅孙、沈康康等人在参与上述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之外,还与被告人吴义平、陈益敏、臧袁坤、侯飞、卜言杰、贺进、经珂、曹冰朋、石天赐、孙志玉等人,时分时合,相互纠集,在江苏省镇江新区、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起,形成了以刘力为纠集者的恶势力。

  【诉讼过程】

  2018年2月,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在对犯罪嫌疑人杜沅孙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侦查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60余条,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昊、方亚东、刘力等20余人。2018年4月,该案被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列入首批挂牌督办涉黑案件。镇江市检察院、丹徒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公安机关先后8次召开联席会议,重点协助梳理案件事实,逐一甄别判断案件线索。经共同审查,从60余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违法犯罪事实。其中,杨昊组织实施的10起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认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杨昊是组织者、领导者,杜沅孙、刘力是骨干成员,吴义平、沈康康等人是积极参加者。对此,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不足。最终,公安机关认可了检察机关对杨昊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2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6起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分别认定以杨昊、方亚东、刘力为首的3个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8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因本案杜沅孙、刘力等多名被告人交叉作案,违法犯罪事实相互关联,综合考量诉讼效率和惩治效果,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3案并案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杨昊、方亚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分别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成员之间结合松散、分工简单、参与人员有谁算谁、首要分子不明显的刘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且对部分涉案人员不予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2018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将杨昊等人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阶段,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25名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经庭审前逐一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其中24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

  2018年12月5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2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也不持异议。2018年12月26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昊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沅孙、刘力、吴义平、沈康康、侯飞、臧袁坤、陈益敏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成员;被告人方亚东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沅孙、张卫东、沈康康、毛源、董香城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成员;刘力、杜沅孙等人在上述犯罪集团之外实施的犯罪,构成恶势力共同犯罪。因25名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被告人杨昊、方亚东均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对杜沅孙等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指导意义】

  涉恶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等显著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理念,依法准确认定。一方面,秉持“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办案原则。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即使对挂牌督办案件,检察官也必须履行《检察官法》赋予的“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坚持客观公正,“不拔高”“不凑数”“不随意降低”。要严格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要准确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对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恶势力惯常事实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另一方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办案整体质效,着重把握好以下环节:一是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适度从宽的量刑意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沟通,详细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协商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形式与幅度,确保宽严有据。三是强化程序保障。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对审查起诉中没有达成认罪认罚协议,而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其意愿并给予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同时,应当发挥辩护律师作用,保障其充分参与认罪认罚协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编辑:许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