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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嫌疑人被释放回家是“能人相助”? 如东检察官:法律公正且严肃
2021-09-06 14:5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上半年,张某因盗窃电瓶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三日后被取保候审释放回家。张某回家后,妻子王某告诉他,是因为花了5.6万元请杨某帮忙,他才能这么快被放出来。事情果真如此吗?还得从几天前说起。

  当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妻子王某急得团团转,经过陈某等人的介绍,王某认识了“能人”杨某。杨某自称认识公检法的很多领导,曾经帮很多人办过事、“捞过人”。在狠批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后,杨某让王某准备钱请客送礼,并拍着胸脯保证能让张某出来。同时,杨某还再三叮嘱王某,现在是严打期间,不能将此事告诉其他人。两天内,王某东拼西凑给了杨某4.6万元,并且催促杨某赶紧找人将张某放回来。杨某口头承诺马上就能回来,还让王某再准备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第三天,盼夫心切的王某又给了杨某1万元。当日中午,张某果然被释放回家。在得知张某系提出保证人而非交纳1万元保证金被取保候审时,王某起了疑心,随即拨打了杨某的电话,称“家里很着急,希望张某早点回来,哪怕再花点钱”。而电话那头的杨某,却不知道张某已经回到家,还承诺正在想办法。意识到被骗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情很快便水落石出。张某盗窃数额1万余元,认罪态度好,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关系案、人情案。杨某欠了很多外债正在发愁,而王某的出现犹如“雪中送炭”,刚好借此机会骗了她5.6万元。经如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数额较大,且认罪态度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才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律对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均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认识人”、“请人帮忙”等幌子,行诈骗之实。法律是公正的、严肃的,无论是适用强制措施,还是定罪量刑均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大家要提高警惕,不要偏听偏信“能人”,当心被骗。

  编辑:综合管理部